现在的熊孩子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普遍增强,对手机等一系列电子设备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不,最近一小学生竟然以跳楼要挟老师,就为了向老师要那三千元买手机,厉害了,我的孩子!
这件事发生在龙口西路一间珠算的培训机构,当时是昨天中午两点十分左右。报料人送孩子过来上课,他在现场看到小男孩突然爬了出窗外。老师在教室里面安抚男孩的情绪,家长全部撤到教室外面,有消防员也来到楼了。那为什么男孩要问老师拿三千块呢?
培训机构负责人陈先生说:小朋友比较调皮,他想买个手机,向老师要钱,老师没给。经过老师大约半个小时的劝说,最终男童自己下来了。
教育托管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及托管机构不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学生形成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或托管机构不会因法律关系适用不同而降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
教育或托管机构不会因为不是法定监护人就降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因为在学校等教育或托管管理机构的法定教育管理职责中,已经完全包含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法定的管理责任的保护力度并不比监护责任的保护力度低。
学校等教育或托管机构的这种管理意义上的保护与监护人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区别之一就在于归责时适用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只能是法定教育管理职责,而不能也完全没有必要是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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