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学习不行挣钱行
天生我材必有用,自古以来人们就很清楚不同的角色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就看你会用不会用,有些人在常规状态下表现很差,在某些特定环境里却有奇效。
生于安徽的丁宁(下称丁某)就是这样一种人,从小就比较不合群,在父母的眼中更是不省心,丁某的学习成绩很差,老师经常叫家长来批评教育。
丁某的父母经营着家庭作坊,工作很累,也没有空去管丁某都在学校做些什么,每次也只是敷衍着老师,其实心底早就打算让丁某回家继承家族产业。
有了这样的自由环境,丁某更是肆无忌惮,不怎么学习的他索性逃课去街上混迹,到各种店里打工,丁某是个喜欢挣钱的小伙子。
1999年17岁的丁某高中都没上完就离开了学校,自己找到了一家店当销售员,想要在实践中锻炼自身的挣钱能力,父母对此也没什么办法。
但毕竟还是觉得多上学有好处,所以好不容易跟丁某达成协议,让丁某去读中专,既然喜欢挣钱,那就读经济学,以后把家里的生意交给丁某也放心。
丁某同意了,在中专期间老老实实的研究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学基础。
丁某的第一单生意就拉到了三百万的赞助,成功获得父母的认可,从此就正式掌控家族的产业,丁某在原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五金工厂。
并且借助家里多年经营的实力和人脉,组织人才开发研究新型金属材料,凭借着独特的眼光和积极创新的魄力,丁某被当地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人才。
丁某在生意上的成功给他带来了非常多的荣誉,大家肯定了他的挣钱能力,称赞他在经济领域的专业性,甚至凭借着公司运营经验当上了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在经济实力日益上升的时候,丁某文化素质差的弊端逐渐暴露,没怎么上过学的丁某思想意识层面很薄弱,自制力极差。
依靠新产品走上人生巅峰
在丁某凭借化工产业的运营获得很多反馈的时候,互联网行业异军突起,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出现火遍全国,得到了民众的认可。
丁某对此非常眼红,而且也敏锐的认识到未来网络支付和资金运转平台肯定是最有前途的行业,丁某迫切的想要参与其中。
于是在原本的公司运营基础上,丁某成立了融资公司钰诚集团,将几年了积攒的财富全部投入新公司,要倾尽全力的打造互联网巨头产业。
2014年,丁某几经思考,调查了当前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建立互联网交易的网络平台,而且就在同一时间诞生了新的主流产品“e租宝”。
这个产品是丁某经过多方比对打造的产品,以极高的年化收益率打败了同类其他竞争产品,在全国迅速掀起了热潮。
在街头巷尾疯狂的攻势下,这个产品就犹如一场风暴席卷了家家户户,很多人都不得不对这个产品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些人认为这是机会,纷纷大量投资。
丁某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招聘优秀专业的理财经理,甚至去别人的公司挖墙脚,用高薪网罗了大批专业人才。
在众人的集体运作下,这个产品爆发出了惊人的潜力,仅仅一年交易量就高达747亿,这笔钱的到来刚开始还让人惊喜,后来就让人绝望。
丁某的产品构建只想到了如何集资,却根本没有想到如何长久维持,专业的理财高管们很快就发现大量资金流入让原本的收益制度崩溃。
根本就没有办法按照预计的收益额度满足客户,收益达不到,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就会崩塌,那么以后再想弥补就很难了。
而丁某挖人、宣传的大笔投资已经挖空了原本的积蓄,产品不挣钱的话,集团那些高薪水和优质福利待遇根本没有办法长久维持。
铤而走险试图流窜
产品的失败已经成为事实,如果就这样运营下去,丁某的钰诚集团就会昙花一现,手握七百多亿的丁某不愿意坐以待毙。
于是开始享受生活,不能露怯,丁某要让跟着他的这帮人对钰诚有信心,所以丁某日常行事非常高调,继续大肆宣扬产品的成功,全国超过90万人上当受骗。
丁某营造了奢侈的公司管理制度,高薪资高待遇,挖掘美女,承包国内外名牌鞋包作为工作服,很快公司就完成人员换血,有90%的女性。
这样既是为了让那些专业性强的高管离开,以免太早揭破产品的漏洞,也是为了满足丁某最后疯狂一把的想法。
即使破碎,丁某也要好好的享受完最后的晚餐,全国分公司与他有染的女高管高达一百多人,丁某将手里的数百亿狂撒,换来了前呼后拥的情人。
其中不乏有头脑有见识的女人,发现了丁某的困境,于是自告奋勇的提出了新计划,将公司转移到缅北,另起炉灶,换汤不换药。
缅北常年动乱,那边的政府对外来资本非常渴望,只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开个诈骗公司也不会有人管,丁某觉得可行。
有数百亿资金作为后盾,东南亚联合银行出现了,丁某专门组建了私人武装,购买大量军火以保证在缅北的产业安全。
在调查后,认定丁某钰诚集团推出的产品实际上是不合法的集资载体,丁某还没跑到缅北就被公安机关逮捕了。
2017年法院宣判丁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法院发布“e租宝”资金的清退报告,当年被骗的投资人经过登记核实之后就可以进行资金清退。
然而那些资金已经被丁某挥霍大半,能追回来的肯定很少,也就是说有很多人注定拿不回原始额度的存款了。
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和处罚
社会生产生活中部分不法分子依据虚构的信息,吸引群众投资或者存款,致使大量财产陷入莫名流失,这是对公众财产权利的侵占。
非法集资属于某类行为或者经济犯罪活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法律上认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和相应的处罚体系,在实践中以法定罪名来综合判决。
对此一般根据具体情形,细分为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是虚构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者期货,也可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中的丁某就具有非法吸收存款的性质,靠着明显高于普通理财的年化收益率吸引了近百万人的投资和存款,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范畴,没有脱离诈骗罪的本质,因此集资诈骗也适用诈骗罪的处罚方式,丁某非法集资额达到数百亿,肯定判处最高刑无期徒刑。
但其实并不能达到合法经营所应有的结果,然后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打理推广形成普遍的覆盖性,争取让更多的人看到,多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为了吸引群众,必定会虚构各种福利,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其实并没有可靠的实际依据,或者任何方式给付回报的能力。
这种集资方式就是彻底的欺骗,利用群众获取高收益的心理向社会公众抛出诱饵,大量收割群众的财产,完全不计后果,是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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