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发布“年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姜喜运孙德顺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见习记者 徐世祯 北京报道

会上,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专家进行点评。

案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董事长 赖小民案

案例二:原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局长薛纪宁案

案例三:原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顾国明案

案例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孙德顺案

案例五: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案、原董事长蔡国华案

案例六:原温州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案

案例七:吉林省信托公司原董事长邰戈案

案例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案

案例九: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一栋案

案例十:宝塔石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宝塔集团财务公司孙珩超案

案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赖小民案

涉案金额: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赖小民出生于1962年7月,江西瑞金人。曾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8年4月“落马”,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其“双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3. 典型性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件,赖小民案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披露,赖小民专案组曾在北京某小区发现了赖小民藏匿赃款的一处房屋,里面有多个保险柜,存放的现金达两个多亿。

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决定重大项目,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严重破坏了国有金融企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分业监管带来的空档,加上赖小民有意逃避监管,使得外部监管难以抵达,而华融公司的内部监督也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作用。

赖小民案是警示他人的反面教材,也揭示了彼时部分金融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纪检部门难以履职、监督严重缺失的状况。

4. 专家点评

郑远民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第一贪”赖小民案,是十八大以来因贪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首案,彰显了党和国家严查、严控、严打金融腐败的决心。在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案在实体上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未因犯罪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即完全忽视其重大立功情节,而是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后,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其相应的刑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程序上切实保障了犯罪人赖小民的人权,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死刑核准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金融领域的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赖小民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及监管制度,切实做到制度防腐、制度拒腐;第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彻底实行“去行政化”措施,加快完善金融机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防止再次出现赖小民这类的金融蛀虫;第三,加强金融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律培训,培养全行业敬畏法律的理念和意识;第四,金融反腐需要保持适度的高压态势,警钟长鸣有助于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案例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薛纪宁案

涉案金额: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亿元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薛纪宁,1955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曾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3. 典型性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4. 专家点评

李伟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部署“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作为金融领域的“守门人”,监管者能否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职,对强化金融系统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义重大。然而,少数金融监管干部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滥用监管权力,打折扣、搞变通,避实就虚,甚至大肆放水,由秩序维护者沦为破坏者,严重损害监管权威性和严肃性,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助推了金融风险。薛纪宁案比较典型的反映了金融监管失守的具体表现以及重大风险,让这些“金融内鬼”付出沉重代价,才能阻止此类腐败案件继续发生,有力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案例三:原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顾国明案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顾国明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586.1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3. 典型性

据报道,顾国明善做“两面人”,他通过期权腐败、代持等方式贪得不动声色;为掩盖贪腐行为,他还刻意通过各种大事小事做足表面文章。“不少人对顾国明主讲的党课印象深刻,他时常脱稿,引经据典。鲜为人知的是,在慷慨激昂的党课之后,会议室的茶杯还留有余温,他已经要求司机加大油门,赶往各种高端聚会场所。”

经查,顾国明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崩塌,党性修养缺失,毫无敬畏之心,人生观严重扭曲,价值观极度物化,把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做交易筹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相互利用,甘于被“围猎”,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应予严肃处理。

4. 专家点评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金融系象统中的腐败现较为突出,国有金融机构中不少高管人员利用占据高位的职务便利,将相应的职位与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自己的私财,为自己与关系人谋取不法利益。本案中的顾国明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三十年,从一名普通职员做到分行的行长,在此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收受巨额贿赂,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顾国明利用期权腐败、代持等方式收取贿赂,试图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此类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但究其实质与一般的贿赂收受并无差异,法院在判决中一并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孙德顺案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孙德顺,男,1958年11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德顺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典型性

经查,孙德顺丧失理想信念,毫无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限制、压降制造业贷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向贷款客户借用房产,由他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观极度扭曲,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为本人及亲友攫取巨额利益;贪欲极度膨胀,把贷款审批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在贷款授信、审批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4. 专家点评

张长龙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

金融业是腐败的高发区、重灾区,腐败案件频发,而且鲜有“苍蝇”,多为“老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前腐后继”贪污4.83亿美元,震惊了国际金融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曾经做了一个关于“金融腐败指数”的课题,研究结果显示,中国金融业的腐败指数为5.42(越接近10腐败程度越高),其中,证券业的腐败指数最高,为7.26。由于金融腐败涉及稀缺资源的配置,因而,相较于一般官员的腐败,金融腐败的负外部性效应对经济与社会的冲击更大。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金融“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防止信贷资金过度向房地产集中,然而,本案的被告人孙德顺为了追求政绩并谋取个人私利却背道而驰;他还无视中信银行的内部规定,利用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他还自认为业务能力高超,试图通过精心设计三层“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掩盖权钱交易。导致金融领域监管缺失的原因,既有金融行业自身的缺陷,也有体制机制的问题;既有自身内部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行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要解决履职宽松软问题,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金融领域的制度规章,包括内部规章,关键是要落实到位,特别要对交叉和创新领域的监管制度进行科学设计。

案例五: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案、原董事长 蔡国华案

1.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 姜喜运案

涉案金额:隐匿银行股份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

(1)案件进程

2020年九月,等深线记者从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决定对姜喜运的二审采用书面审理。

(2)案情简介

姜喜运,1949年11月生人,祖籍山东莱西,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入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烟台市九届全会代表。曾任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据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另外,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

对7.54亿余元贪污罪的指控,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贪污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典型性

一审宣判后,姜喜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据报道,姜喜运案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2020年8月,高铭暄、周光权、高贵君、阮齐林、卢建平5位法学界大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构成贪污罪的程度,且姜喜运通过个人的经营运作客观上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

2.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 蔡国华案

涉案金额:总涉案金额约103亿元

(1)案件进程

(2)案情简介

蔡国华,1965年4月出生,山东阳信人,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入党。曾任恒丰银行董事长。

(3)典型性

蔡国华在思想上混淆了公与私的界限,先私而后公,甚至有私而无公,将私利凌驾于公利之上,最终导致违纪违法。任职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蔡国华平均每天报销花费40万元。这家公家银行竟沦为了他的私人提款机,令人瞠目结舌。

报道显示,他的个人生活支出、家庭生活支出甚至雇佣保镖等都明目张胆地在恒丰银行报销。其中,红木家具一项就高达800多万元,还曾几次用公款租用公务机猎鹰7X到国外购买奢侈品。由于公私观错位,他把恒丰银行当作自己的私人领地,人、财、物均由自己一人“说了算”,架空行长,做出了一系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挪用48亿元公款用于个人经营,违法发放贷款35亿元,在帮助一家公司获取贷款后索要时价达5.65亿港元一套太平山顶的别墅等。

3. 专家点评

郑远民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公司高管腐化等现象屡见不鲜。恒丰银行两任董事长姜喜运、蔡国华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对于姜喜运案,有专家认为,该案涉及民刑交叉,姜喜运的行为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构成贪污罪的程度。对于此案,二审法院应该不拘泥于专家的法律意见,而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慎重审理,切实体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时实现个案的社会正义。一般而言,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着重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本案中,从现有披露的事实材料来看,其行为已经跨越了法律的红绳,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而蔡国华更是将银行当作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肆无忌惮地通过犯罪来进行敛财。

这两个案例警示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和法律观。特别是正确的法律观,过去提得较少,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国家层面要倡导在全社会范围内,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养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恪守法律的意识和理念,唯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建设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

案例六:原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 吴华案

涉案金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吴华,1968年12月出生,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

3. 典型性

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

4. 专家点评

刘晓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该案中吴华涉嫌多种罪名,发人深思,令人警惕。其带来的启示有:

其一,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外部常态监管,尤其不能放松对商业银行“关键少数”的严格监管。

其二,银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以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

其三,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要防范吴华这样的商业银行高管犯案,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惩戒,形成震慑效应。

除了银行业的立法完善,我国刑法也应做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例如,在银行业经济犯罪方面,应当扩大相关法条在犯罪构成上的涵摄范围。同时,针对银行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应在维持现行入罪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扩大贿赂物的外延,剔除多余的构成要件,扩展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积极作用,保持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案例七:吉林省信托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邰戈案

涉案金额:暂无。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邰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吉林银行工作期间,暴露出内部体制机制漏洞。”吉林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表示。

经查,邰戈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工工作调转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生活纪律。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涉案金额尚未披露。据中央纪检委网站,2017年,邰戈通过某银行高层为房地产开发商王某贷款9.7亿元。为表“感谢”,王某邀请邰戈投资自己的项目参与分红。请来建筑专业的李某进行评估后,邰戈发现该项目利润可达3亿元,随后以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为条件,向王某要求6000万元“回报”。

3. 典型性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负责人总结了邰戈案的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搞圈子文化以权换权,二是内外勾结靠行吃行,三是操纵影子公司形成利益输送链。”

邰戈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在政治上成色不足,理想信念不牢固,一直在国有企业,对业务更关注,在自己的政治素养培养和提高上有缺失,最终总开关出问题。”在警示教育片《镜鉴·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二)》中,邰戈哽咽忏悔。

4. 专家点评

刘晓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邰戈案的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这是金融企业高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究其原因,从大的方面讲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具体地讲,是违背职业伦理,致使在银行工作期间靠行吃行,在信托公司工作期间背信负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从手段看,邰戈自以为聪明,成立多层影子公司,在内部大搞圈子文化和利益共同体,为了反调查可谓层层设防,煞费苦心。

针对这种现象,必须精准施策,在金融领域建章立制,强化过程监管。特别是在金融业信贷管理、资产处置、场所租赁等的重点领域,可以采取完善专家审贷、统一授信,抵押物评估、统一采购招标等机制,并将制度流程规范化、透明化,筑牢制度的篱笆。除了过程监管,也要加强事后监管,使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毕竟,“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要使“零容忍”的态度向“零漏网”的目标靠近,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律惩戒体系。

案例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 雷志强案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雷志强,1958年2月出生,甘肃武山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2017年,中央巡视组在甘肃进行“回头看”使该省8名厅局级及以上官员“落马”,雷志强便是其中之一。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亿余元,尚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3. 典型性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雷志强落马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系统多人接连出事,当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内银行涉及多起违规放贷问题。

此外,雷志强之子与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之子王畅有生意来往。雷志强案发后,其子也被抓。以王畅等为代表的某些“官二代”在当地金融市场上能量巨大,雷志强儿子的项目做得很大,传言其在甘肃金融界呼风唤雨,“一个电话就可以让银行一次性拿出4个亿,就像他自己开的银行一样。”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 专家点评

李伟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近年来,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案件频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雷志强案集中反映了农信社领域腐败犯罪的特点,把信贷审批权当“聚宝盆”,用人讲关系、看背景其腐败问题发生在信贷审批、人事调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究其原因,农信社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导致行领导把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谋利工具,钻政策空子,破坏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风险。应当在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深化省联社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村信用联社的治理结构。

案例九: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一栋案

涉案金额:阜兴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218亿余元。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朱一栋,1982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毕业于加拿大约克大学国际贸易系。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冠成之子。朱冠成,曾是乡镇企业阜宁县化工厂的厂长,后将企业改组为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稀土行业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

2011年,朱一栋在上海组建上海阜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2018年4月份最后更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官网介绍,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

朱一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3. 典型性

2014年9月起,朱一栋等人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218亿余元。其间,阜兴集团、朱一栋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4. 专家点评

卜祥瑞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私募基金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存续私募基金规模19.76万亿元。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私募产品发行者的权利义务不明,基金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基金退出机制不成熟以及民间私募基金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仍然突出,导致利用私募基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私募机构践踏合格投资者的底线,以“私募基金”的幌子,公开或半公开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虚构投资项目,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非常具有典型性,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得到一审裁判。但是值得深思的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猖狂违法违规行为后果,更有监管的缺失、投资者盲从与教育以及金融机构托管责任边界等一系列问题。刑事追责的法槌落下,监管规制的完善、民事责任的分担更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去面对、去解决。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将是私募基金行业乱象治理的法宝。

案例十:宝塔石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宝塔集团财务公司 孙珩超案

涉案金额: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

1. 案件进程

2. 案情简介

孙珩超,1960年3月生,宁夏中卫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本科学历,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任宝塔石化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银川大学校长。

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孙珩超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3. 典型性

从宁夏首富到涉案被查,孙珩超的人生可谓跌宕。

1997年,孙珩超收购了濒临倒闭的南梁农场小型炼油厂,创办宝塔石化。20余年过去,宝塔形成了以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为主业,围绕主业向油气销售业务延伸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民营石化企业。

2018年,孙珩超以及宝塔集团无法兑付汇票的问题开始显现,多笔债务到期却无法偿还,相关问题在网络上不断流传。2018年11月,孙珩超曾在宝塔集团的会议上分析了形势,对宝塔集团的未来进行过展望,可几天之后,孙珩超等人就被采取强制措施。引发公众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现实问题的深度探讨。

4. 专家点评

卜祥瑞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票据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金融机构领域的票据案件时有发生,甚至还发生了一些涉案金额特别重大的恶性案件。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强化了顶层设计,重构了票据交易机制,加快了电子化票据实施步伐。通过强化监管举措,有效的遏制了票据尤其是纸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绩。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通过“四假”(假银行、假银票、假账户、假子公司)签发电子票据大案仍有发生。宝塔集团及孙珩超等犯票据诈骗等罪一案是“四假”现象的典型反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正常现象,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管等多维度研究精准打击。

一是要完善票据法以及电子票据监管规制,尽快明晰电子票据争议裁判规则。二是要强化金融监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动,对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主体依法进行惩戒,对以经营票据为常业的资金掮客不法行为,依法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出台有关金融审判司法政策,有针对性解决“九民纪要”涉及纸质票据争议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问题,明晰电子票据提示付款、拒绝证书、追索权刑事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票据业务承兑、贴现等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案件防控。

(作者:徐世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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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姓名:李玉林性别:男 职称:教授指导关系:博导 职务:病理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毕业学校:日本东北大学医学部 毕业专业:病理学最终学位:博士学位 最终学历:研究生毕业通讯地址:长春市新民大街126号 电子邮件:ylli@jlu.edu.cn办公电话:0431-85619481jvzq<84ogfodkwj0ln{/gmz0ep5jpot133=:1<=3:0nuo
4.何治尧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8.7~至今 四川大学 硕士生导师 2021.7~至今 四川大学 博士生导师 主要社会职务 四川省医学会临床药学专委会青委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老年合理用药分会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临床药学专委会委员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基因编辑技术分会委员 jvzq<84rjcxncl~0ue{/gmz0ep5jpot132<41=8990nuo
5.基础医学院关于进行2022年招收博士生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6)超过规定年龄的博士生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且距项目结题时限为两年及以上,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招生资格申请,逐级进行审核。 三、分类认定:基础医学院只包含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认定。 四、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须至少4项标志性jvzq<84yyy4co|ltcfk/umz0gf{/ew4kphu0396:19;487mvo
6.袁昌青袁昌青,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南加州大学牙学院高级访问学者,青岛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青岛大学口腔医专业学位博士点、硕士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青岛市拔尖人才。多次获得山东省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现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口腔国家级药物临床试验基地负责人jvzq<84fgpz/smz0gf{/ew4kphu039<813=557mvo
7.伍剑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职务/职称 教授 博士招生专业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学术型硕士招生专业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专业型硕士招生专业 085408 光电信息工程 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科研楼345 Email jianwu@bupt.edu.cn 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物理电子学博士(1999年)。曾获北京市“科技新星”、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资助。jvzquC41ugk/d~uv0gjv0ls1kplp1:56;1825;3jvo
8.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jvzquC41itge0|iw0gjv0ls1kplp1:586194;A3jvo
9.全怡3.2019.01-2023.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4.2016.03-2018.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讲师 5.2013.04-2014.04香港城市大学会计系 研究助理 社会职务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专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jvzquC41ml~z0ƒzgn0kew7hp14628862385d39;46c?3;:71rcmf0qy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