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号我在二手车同行手里以232000元收了一台18年奔驰E300L,当时收的时候,查博士已经已经检测了车辆,认定车辆为精品车,车况S级,并且可以享受90天内回购保障,当时交易的时候那边车商也和我们说过,这个车保险记录显示有涉水记录(我们以为车辆是骗保之类的 没有实际损失)但是我们相信查博士这边。毕竟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且查博士验车是以实际车况为准。
12月23日,我将车辆以277000元卖给客户,客户买回去第二天,通过查询4s店记录得知该车辆是一台水泡车后客户第一时间联系了我们,并且联系了查博士公司,查博士安排车辆复检,复检结果认定为水泡车,也达到回购标准,但是查博士公司解释说我(车商)是第一买受人,我的客户不是第一买受人,所以查博士公司不能按照客户购买的价格回购该车,只能按照第一买受人的合同价来进行回购。得知消息后,由于客户已经通知媒体记者介入,我公司担心该事件对我司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12月29日下午我公司先行给客户办理了退车退款,但是查博士公司始终给我的说法是只能按照我的合同价给我收购,我也向查博士总部客服了解过,达到回购标准后回购的价格是经过市场行情价格回购,合同价格只能作为参考。
我们的诉求是;
1.曝光查博士无能验车行为。
2.以市场行情价也就是我的卖车价进行回购。
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
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二、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 权益争议的。 留言反映的内容是您于二手车同行手里收购二手车后发生的纠纷,非“生活消费”,不属我单位受理范畴。
从事二手车车辆状况检验检测、评定、价值估算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的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建议您向二手车流通管理的主管单位商务局反映二手车行业规范问题。同时,您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