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后,不错过重要时期
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为稳妥做好2025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生工作组织管理方式、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试前试中试后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对招生过程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学校成立督察组,并委派督查员监督检查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增强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
考核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等各项考核。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在复试全过程中须予以回避。
(一)初试
(二)复试
1、复试内容
(1)能力方面考核(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①计算机应用,满分20分;
②外国语水平,满分20分;
③专业理论、实践技能,满分20分;
(2)思想政治方面考核
思想政治方面考核结果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要求
(1)在进行现场面试过程中,复试考生根据考核组秘书指令依次进入面试考场进行复试。
(2)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面试考场。
3、加试
(1)复试阶段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专业课程和《自然辩证法》。加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加试科目考试方式与初试相同,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2)已获硕士毕业证书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加试《自然辩证法》,满分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平均成绩+复试平均成绩
四、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复试成绩低于及格线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中任何一门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3、复试环节中有违纪或作弊情况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五、录取名单的确定
1、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该领导小组指定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导师组确定考生初试成绩的单科最低分数线和复试成绩的最低分数标准。
2、考核组根据招生计划、导师招生指标,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定。
六、录取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并及时在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发布拟录取公示。
复试后,学校与定向就业博士生所在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按教育部规定向存档单位调取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档案进行审查。
七、体检
八、监督和复议
1、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督察组全程监督。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均应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3、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招生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
九、复查办法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个人信息、学历、学籍等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信息公开公示
1、向考生公开招生工作办法、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2、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初试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工作办法等信息。待录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最终录取结果以教育部印发的2025年录取名册为准。
十一、其他
1、考生在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所有个人信息必须准确、详实;所提供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须在报名结束前按报名系统校验提示如实、准确修改报名信息并完成确认。因提供虚假或错误的信息、材料而造成取消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等相关情况,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与定向就业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的情况,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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