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精心编制的犯罪报告中,人们望见的不只是245位企业高管黯然离去的背影,还有他们在关键时候为今日中国商界精英提供的重要教训:法治不只是未来的呼唤,它正在重塑行业和市场秩序,并证明商业运营中与法治的任何龃龉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
《法人》杂志正是基于这份不能忘却的记忆,连续四年不遗余力地发布了“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希望透过这些精心编制的“企业高管犯罪报告”,让人们不仅看到这一大群企业家黯然离去的背影,还将见证这个群体为今日中国商界精英提供的重要教训:法治不只是未来的呼唤,它正在重塑行业和市场秩序,并证明商业运营中与法治的任何龃龉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而堕入犯罪泥淖的企业家则毫无疑问是这种风险的牺牲品。
与往年的“犯罪报告”不同,《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显得更加沉重,这一年中国商界的犯罪现象和涉嫌犯罪人数明显增加了。在涉案企业性质清晰的243例案例中,民营企业高管158例,占比65%,国有企业高管85例,占比35%。除了涉案人数较往年有大幅增加,犯罪涉及领域也随着经济形势的走向而发生微妙变化:民营企业高管犯罪主要集中在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等方面,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则集中于财务管理和招投标等领域。不过与上年度一样,受贿罪依然是国有企业高管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它占据了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案例的近一半,39例受贿案总体涉案数额超过2亿元,金额最高的达4700多万元。
面对国企高管令人触目惊心的贪腐金额,将其犯罪原因归咎于自私和人性贪欲已显得轻描淡写和过于简单。这些拥国企而自肥的新富们根本不是什么企业家,更像是玩弄垄断权力从中牟利的寻租者,他们往往因为与政府的密切关系,通过大肆攫取土地、建设项目受贿和股市内部交易获取巨额利润。这些国有企业名义上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但其实际管理者通常不是经历过市场磨练的商界精英,而是来自某个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往往没有商业眼光,缺乏管理技巧和激励措施,再加上目前尚未建立清晰而透明的国企监管制度,所谓“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就很容易沦为“少数人的私有制”——那些品行不端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大都可以为所欲为,他们掌控的企业目标指向不可能是为全社会和消费者创造价值,而必定是为少数机构和少数人积累财富。可以肯定,如果不能迅速地厘清政府和企业这种不清不楚的关系,下一年度涉罪的国企高管人数不仅可能继续攀升,公众寄予厚望的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建立产权责任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就在一年以前,几乎没有人预见到融资问题会引发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灾难,不计其数的民企老板为此铤而走险、逃亡甚至自杀,同样众多的民企也因此深陷风雨飘摇或关门倒闭。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之大前所未有。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就占了全部案件数量的五分之一,并且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高管。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中国民营企业已然陷入融资困境的又一证据,同时也向世人表明,我们眼下面对的这个扭曲的金融体系偏向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是对存款征税并压抑消费、压抑民企创新的不合理制度的一部分。
事实证明,不尽合理的金融政策不但有可能扼杀民营经济的勃勃生机,还会制造越来越多的金钱游戏、投机和腐败。因为从正规渠道难以获取贷款资金,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融资,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势必形成黑色融资链条,既疯狂又危险,由此而生的各种犯罪也随之无可避免。对于容易获得贷款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则催生了另一套牟利体系:本应从事实业经营的国有企业逐渐变身为隐形金融机构,他们以官方利率借入资金,随后倒手让资金进入灰色市场流通。一些国企当家人的落马与这个体系的藕断丝连,当是这种违规操作的通俗注解。
245位企业高管的落马显然还有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个人原因,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同时面对市场的不确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这是最不能忽略的环境因素之一。一年一度的“犯罪报告”对此当然无法一 一穷尽,但这些失败企业家案例的镜鉴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诚信、守法是为商之本,永远不要愚蠢到试图改变这一亘古不变的商业铁律。
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前 言
一、报告的宗旨:
客观反映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存在和发展状况,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两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22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3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9项。
13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涉案数额、犯罪所得、共犯关系、处罚方式 、罪刑交叉关系。
9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性别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社会身份、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22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然后通过SPSS20.0统计软件将245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2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
第三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1、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
2、本报告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 “涉嫌犯罪”。
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性质与地域分布
二、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三、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四、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
五、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六、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性质与地域分布
(一)涉案企业性质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其余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故予以排除)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5件,占243例案件的35.0%,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243例案件总数的65.0%。
与2011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都有明显提升(2011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
(二)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看,245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5个省(市)。
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1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同时,在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也体现了较显著的特征。在245个案例中,79家涉案企业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一线城市,占到了涉案企业总数的32.2%;另有74家涉案企业位于二线城市,占涉案企业总数30.2%的。其余92家涉案企业则位于三线或四线城市。
二、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一)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
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不详,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业的经营领域主要涉及能源与矿产,占240例涉案企业总数的18.3%;有43家企业的经营项目集中于金融投资领域,占总数的17.9%,另有38家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占所有涉案企业的15.8%。
此外,其他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分别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货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电子信息业、医药卫生业、物流运输业、粮油食品业以及制造业。
(二)涉案国企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招投标(13例)领域。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产品质量、工程承揽、招投标、安全生产、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
115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其次是相关机构调查,其他则分别为举报、串案、发生事故、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以及自首。
三、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245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具体罪名。其中,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具体罪名。
(一)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85例国企企业家涉及的30个罪名中,主要包括:受贿罪39例、贪污罪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资金罪5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3例;
集资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聚众斗殴罪、票据诈骗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各1例。
上述30个罪名中,主要罪名的分布情况:
(二)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罪名。其中,以共犯形式涉及的罪名有三个: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73个罪名的具体分布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各15例、合同诈骗罪13例、集资诈骗罪11例、行贿罪8例;
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7例;
故意伤害罪6例;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各5例;
受贿罪(共犯)、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各4例;
贪污罪(共犯)、挪用公款罪(共犯)、单位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组织卖淫罪、逃税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3例;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各2例;
贷款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内幕交易罪、走私罪、包庇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放火罪、绑架罪、赌博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买卖国家证件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各1例。
上述73个罪名中,主要罪名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9:
四、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
(一)国企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如下:
1、受贿罪 受贿罪为国企企业家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该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例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为4747.99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0311.7984万元。
从图4不难看出,32例案例中的22例(占32例案件数的68.8%)案件的犯罪所得小于460万元,22例案件犯罪所得平均为43.68万元。
从处罚特征看,在30例涉及犯罪所得的受贿案件中,判决执行的为20例。犯罪所得与刑期的交互关系见表10:
2、贪污罪 在24例涉及贪污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企业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6743.8630万元。
可看出,22例案件中的16例(占22例案件总数的72.7%)案件中,犯罪所得在700万元以下,16例案件的平均犯罪所得为190.37万元。
从处罚特征看,在24例贪污或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中,已经判决15例,犯罪所得与刑期的交互关系。
3、挪用公款罪 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万元,最大为6500万元。由于案件基数小,从中难以得出有关涉案金额具有统计意义的数据,在此仅将涉案金额予以列明。
在挪用公款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方面,由于只有4例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案件基数较小,无法在此基础上得出犯罪所得与刑期的相互关系。在此仅列明该4例案件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表。
(二)民企企业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最集中的罪名。其犯罪所得与处罚关系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同时,该罪还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特征。
表14显示,浙江、江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地区。这可能与当地民营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有关。
在涉案金额方面,31起案例中有27例报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其中,最小涉案金额为600万元,最大金额为35亿元。由于涉案金额相差过于悬殊,且数据并未正态分布,因此平均值无法体现统计意义。
在民企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没有案件报道提及犯罪所得,无法得出民企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在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仅有2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已审理完毕。在涉案金额为1.6亿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在涉案金额为1.9亿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职务侵占罪 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额最小为25万元,最大金额为5942万元。
3、诈骗罪 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诈骗罪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0万元,最大为10亿元。
在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只有4例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数据量过小,在此仅将这4例案件的判决结果列表说明。
4、合同诈骗罪 在13例合同诈骗案件中,9例案件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最小为26万元,最大涉案金额为2亿元。具体涉案金额见表17。
在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交互关系方面,仅有1例案件审理完毕,无法得出有效统计数据。在这一涉案金额为8070万元的案件中,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集资诈骗罪 11例民企企业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例都提到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480万元,最大涉案金额为34.5亿元。因涉案金额相差悬殊,且数据并非正态分布,统计平均值意义不大,在此仅以列表形式显示11例集资诈骗罪的涉案金额。
在11例集资诈骗案件中,有2例案件报道提及了犯罪所得,其中1例案件的犯罪所得为38246.5万元,与上表中的案件8为同一案件,另有1例案件的犯罪所得为83000万元,与上表中的案件10为同一案件。
在集资诈骗罪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关系方面,有6例案件已审理完毕。6例案件的涉案金额与刑期的关系,如表19所显示:
五、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82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268人。其中,单独犯罪的43例,2人共同犯罪的18例,3人共同犯罪的6例,4人共同犯罪的9例。除单独犯罪的43人外,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225人。
在已知共犯关系的38例案件中,上下级共同犯罪的18例,占38例案件总数的47.4%;商业伙伴和同级同事共同犯罪的案件各7例;朋友关系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各3例。
在15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均报道了涉案人数。其中,一人单独犯罪的54例,2人共同犯罪的22例,3人共同犯罪的20例,4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9例,总计犯罪人数为1034人。除去单独作案的54例案件中的54位企业家外,101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980人。
六、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二、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与共犯人际关系
三、涉案企业家的性别与年龄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五、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六、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第二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人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人数
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业家中,案件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犯罪企业家总数为119人,案件数为104例(含刑满释放1例);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企业家人数为152人(其中1位涉案企业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数量为141例。
在119名犯罪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为56人,民企企业家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业家共计149人,其中国企企业家51人,民企企业家98人。
注: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故而涉嫌这2例案件的3名企业家未计入表中。
二、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与共犯人际关系
(一)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人数
在245例案例中,有239个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提及了涉案人数。其中,企业家单独作案的案件数为98例,占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为共同犯罪。在98例单独犯罪的案件中,国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43人,占98人总数中的43.9%,民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54人,占98例单独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1%。
在明确涉案人数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数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为9例,6人共同犯罪为6例。
(二)共犯人际关系
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共犯关系明确的案件为135例。其中,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
上下级共同犯罪与商业伙伴共同犯罪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
在245个案例中,涉案企业家性别明确的为244例。其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216人,包括81位男性国企企业家和133位男性民企企业家(另有2位男性企业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女性企业家人数为28人,其中国企女性企业家4人,民企女性企业家24人。涉案的男女企业家性别比参见图7: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1例(1例案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详)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7.16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7。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需指出的是,42岁的企业家犯罪人的数量最多,共8人。国有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岁,共计1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岁,共计30人。(见图8)
40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1.82岁,60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4.10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5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65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8岁。
四、涉案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
在245例案件中,媒体报道涉及企业家受教育程度的案例为74例。统计表明,国有企业家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民营企业家犯罪人。由于提及企业家学历的案例较少,无法从中统计出更有意义的数据,在此仅列表予以说明。
五、涉案企业家的职务与社会身份
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244例,其中总经理职务的企业家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8人,实际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3人。
在社会身份方面,2012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实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0人,包括人大代表7人(全国人大代表1人,省人大代表2人,市人大代表4人)、政协委员5人(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1人,市政协委员3人)以及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8人,合计占272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业家总数的7.4%;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数为12人,占272位企业家犯罪人总人数的4.4%
六、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企业家犯罪人除刑满释放的1例外,在245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犯罪人被交付执行的案件为103起。
其中,判处拘役或缓刑的5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例,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3例,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例,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1例,判处无期徒刑的13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例、死刑立即执行4例。
第三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
课题组对所收集的245起媒体案例,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涉案金额、宣告刑、影响面、典型性、社会关注度、研究价值、犯罪类型以及案件的时效性等多项指标,分为民企和国企评选出“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例”,以此进一步反映出民企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不同特点。
一、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
入选理由
齐鲁银行案涉案金额之大,涉案官员之多,在金融诈骗类案件中十分罕见,该案折射出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及大型国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是银行内控机制的漏洞、风险考核的缺陷以及金融监管的乏力。首先,相对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中小银行的管理水平较低,往往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危侵害对象。其次,银行业的恶性揽储乱象,为刘济源这类金融掮客提供了生存土壤。最后,大型国企巨额存量现金的管理漏洞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老总的非正常影响力也在本案中有所暴露。因此,如何完善国企监管机制、提高国企自身管理水平,以及如何消减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不当影响,都是由本案反映出的目前亟待破解的难题。
入选理由
吴英案最终未被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后改判死缓,该案可能成为今后对集资诈骗罪这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裁量标杆。在《刑法修正案(八)》显著废除不以生命安全为指向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基于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特别大的担忧,仍然保留了该罪的死刑配置。吴英案引发了经济界、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的大讨论,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本案的死刑适用,不仅为在司法层面积极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尤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积累了经验,而且也为逐步推动从立法上最终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积累了宝贵的民意基础。同时,吴英案的改判,是司法机关理性回应民意、不断增大司法透明度的一个范例,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疏导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步伐。
大连实德集团总裁徐明涉嫌行贿案,2012年初徐明被有关部门控制
入选理由
徐明案是近年来纷纷“落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一个缩影。从2003年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被捕,到2010年中国首富、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锒铛入狱,再到如今身陷囹圄的徐明,众多知名企业家“落马”背后的权贵阴影挥之不去。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也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一旦其所攀附的权贵倒台,便很难置身事外。整肃吏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无疑是政府的责任,但作为企业家,唯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寻求不依附于权力的商道,才能得以远行。
入选理由
陈奕标,曾担任广东省青联委员、省人大代表等社会职务,获得过北京市东城区“首都荣誉市民”称号,多次捐助希望工程,多次受到表彰,在广东担保业界红极一时。这位被媒体称为“玩转政企关系的企业家”,其违规经营时间跨度之大、涉及面之广、违规经营金额之巨,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同时,本案不仅再次显示监管机构的缺位与失效,放贷银行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的失灵,而且也反映出受损小企业在融资困局中的无奈与无助,值得反思。
入选理由
与非法传销相关的犯罪活动在最近几年呈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纳入刑法,以强化刑事规制力度。郭传志案充分体现了非法传销所具有的迷惑性强、扩散性大、危害面广和难以及时发现的基本特征。此类案件一旦东窗事发,被害人大多人财两空、求救无门,留下严重的社会后遗症。鉴于此,避免传销犯罪最根本的途径在于预防。结合典型案例充分揭露传销的实质和手法,让更多人知道传销的危害,以免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不失为重要的预防途径。
入选理由
一名“劳释人员”能成为一位拥有数家公司的商人,本是时代赋予的幸运,但聂犯始终没有褪去“黑帮老大”的本色,脱胎换骨为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现代企业家。在公司经营上,他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在他所认定的“灰色地带”疯狂掘金;在行为模式上,始终以“打打杀杀”、逞凶斗狠、重金收买等手段为牟利开道,肆意打击竞争对手,进行非法垄断。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涉黑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本案直接导致10余名公安民警被查处,其中不乏充当帮凶和保护伞的青岛市高级警务人员。本案再次证明涉黑犯罪的滋生和发展与“官(警)匪勾结”之间具有伴生性。“打黑除恶”只有与从严治警、“从严治吏”一同推进,方能真正遏制涉黑犯罪的蔓延。
入选理由
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这表明现实中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
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乃则涉嫌职务侵占罪,2012年中旬,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入选理由
高乃则曾跻身2011年福布斯富豪榜,最近三年连续以巨额捐赠登上胡润慈善榜。然而,这位轰动一时的“陕西首富”和“陕西首善”,却“出人意料”地通过伪造证明等方式,实施了涉嫌“霸占”他人煤矿的行为。本案的代表性在于:反映了在某些富豪企业家身上存在的外在情节与内在人格分裂的现象。在某些企业家看来,一面做善事收获良好的公众形象,一面不择手段地获取各种非法利益,两者不但不矛盾,反倒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行善并不能折抵作恶的罪行,“恃财傲法”必将咎由自取。
入选理由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一旦案发,涉及虚开金额往往数以亿元计,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仍有完善的余地。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犯罪企业家往往十分注重企业及其自身形象的包装,以降低被查处的风险。这种掩饰犯罪的手法在本案中也反映得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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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洋石化董事长李淑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案,2012年11月,白银市中院一审判处李淑琴有期徒刑17年
入选理由
消费者属分散个体,维权成本通常很高,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要未引发致死致伤的严重后果,制假、售假者刑事法律风险被引爆的概率相对较低;加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利润可观,近年来该类犯罪的案值呈上升趋势。本案作为公安部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的十大精品案件(甘肃),其涉案金额之高已非前几年查获的那些作坊式制假窝点可比。由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主要还要依靠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尤其是要建立起能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假机制。同时,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也预示着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强化。因此,对于有些企业因经营需要而采取骗取贷款后及时归还“打擦边球”的运营手法,将面临很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十大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
入选理由
近年来,各地为招商引资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有的地区甚至给各级领导“人人头上压指标”、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还有的地方为了招商,不惜突破国家政策法规,把土地、矿产等资源等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宋文代正是利用地方的“招商政策”,最终将由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的金矿据为己有。此外,乾坤公司作为内蒙古重点培育的企业,曾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最红火时年度营业额达30亿元。但就是这样一个国有企业却因管理混乱、监管缺位,为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并最终导致这一“黄金企业”濒临绝境。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应严守政策法规的底线;科学管理、强化监管,才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
原大连港地产集团董事长周永刚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11年底一审获刑死缓
入选理由
周永刚贪污、挪用公款并实施职务侵占案,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该案无论作案手法,还是共犯关系,在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都比较典型。本案所凸显的问题是:企业的财务主管很难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一旦一把手产生犯罪意图,财务主管以及具体财务人员很难对手握重权的企业负责人形成实质性的监督制约。不仅如此,财务人员在很多案例中都不得不默认犯罪的发生,甚至最终积极参与到犯罪中去。如何让企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形成有效制衡,对预防企业家犯罪至关重要。
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案被查,2012年中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入选理由
杨琨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之后,涉案级别最高的金融系统官员之一。其所涉案情之复杂,牵扯关系之众多,引发了金融界及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同时,透过本案和其他类似案例,也可看出作为调配资金这一社会核心资源的中枢,金融系统的经营风险防控问题和贪腐防控问题仍比较严峻,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对策。
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案,2012年12月被正式批捕
入选理由
一方面,邮储银行在同业中存贷比相对较低,现金流充裕,存款余额大,在信贷紧缩形势下,邮储银行必然成为融资市场的宠儿;另一方面,该行放贷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不足,相应内控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在信贷业务中案发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另外,该行单一、国有的法人治理结构,易于导致相关决策程序缺乏控制,本案涉案主体系该行“一把手”就是明证。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合理的风险控制、科学的决策程序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入选理由
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任七八年,就能积累起三四千万元的不法财产,这固然与资源、能源型国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厚利润有一定关联,但该案不仅再次印证了国企老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还反映了建立国企领导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度不彰,受损的首先是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入选理由
该案的查获表明,只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股票异动情况严密监控,就能够筛查出在关键时点从事大额交易的嫌疑账户。即便内幕交易人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也无法完全消除涉案资金的流动痕迹以规避法律制裁。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悉者而言,把握好自己的职业操守至关重要。同时,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应时刻谨记蕴含其中的刑事风险。
入选理由
这起特大伤亡事故折射出一系列与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代表性问题。其一,双层卧铺客车在特定线路长途客运市场上的需求旺盛,能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但安全性差,一旦发生事故,伤亡极为惨重;其二,交通运输部为保障客运安全曾推行凌晨禁驾停车休息制度,但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其三,大型客运企业对个体客车的“挂靠管理”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容易导致安全事故风险的失控与放大;其四,以超载对冲高额运输成本的司机,为逃避监管转而在夜间疲劳驾驶,夜间、凌晨因此成为高速公路恶性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段。这些诱发恶性安全事故的隐患,均需找到妥善应对方案。
原成都工投董事长戴晓明涉嫌经济犯罪案,2012年8月被双规
入选理由
戴晓明案暴露出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软肋。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从属于当地国资委,较易成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行政意志和行政工具的延伸。其负责人一般具有横跨政商两界的双重身份,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在他们身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这样一种角色扮演,使他们容易成为当地政商两界权力资本勾兑、融通的关键人物。一定意义上,戴晓明案发以及其后所引发的成都政商两界“地震”,就是这种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融合的产物。如何看待政府投融资平台,如何监管政府投融资平台,如何实现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廉洁与高效,都值得深入探究。
入选理由
作为“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相对较低者,罗金宝案折射出当前政商生态的严峻。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以非国有主体为对象不同,罗金宝所收受的4700余万元财物,大部分来源于国企,甚至是同一系统的国企。这其中囊括了中铁二十局、中铁隧道局、中铁建电气化局、中铁二十一局、中铁二十二局、中铁十局、中铁十一局、中铁一局、中铁电气化局、中铁十二局等十余家“铁字头”重量级国企。本案既反映了某些国企老总“不收就破坏了‘潜规则’,就难以在官场立足”的心理定势,也反映了在一些社会领域腐败犯罪还比较严重。对面对市场竞争的国企来说,即便是在“系统内”,也不得不按“规矩”办,否则迟早会被淘汰出局。这表明,遏制腐败、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才是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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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李兴在其职业生涯的末期开始受贿,在退休三年之后受审,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李兴曾在庭审中供述,在工作的前35年,他都是认认真真干事,清清白白做人,曾受过3次工伤,落下4级残疾。直到2005年,当了20多年正处级干部的他因升职无望,才在朋友的劝说下开始受贿。如何防止“59岁现象”,成为反腐败工作难以绕开的课题。同时,李兴在其退休三年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认为只要安全隐退即可“软着陆”的人来说,更是敲响了警钟。
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
二、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第四部分 2012年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
在所统计的245个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共涉及80个可识别的罪名。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中被认定为不同罪名的,以当年最后程序所认定的罪名为准。在同一案例中,数人触犯同一罪名的,计为一例,并以罪名适用频次为基本标准,从80个罪名筛选出适用率最高的十个罪名。
1、贿赂犯罪
67例。占全部245起案例的27%。其中受贿类犯罪52例,行贿类犯罪15例,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52例受贿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3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在15例行贿类犯罪中,行贿罪8例,单位行贿罪5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透过这组数据,可解读出值得注意的两层含义:一是在13例行贿案例中,行贿的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表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公权寻租。二是贿赂犯罪作为对合犯,无行贿就无受贿,行贿犯罪的案例数大大小于受贿犯罪的案例数,表明我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仍然是侧重于分化瓦解、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这在客观上是否会强化某些企业家搞“潜规则”和权力“勾兑”的心理倾向与行为模式,值得进一步观察和反思。
2、非法集资类犯罪
45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集资诈骗罪12例。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2012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44例。其中(国企)贪污罪27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7例。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
38例(不含集资诈骗罪)。 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13例,信用卡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各3例,贷款诈骗罪1例。如果算上12例集资诈骗犯罪,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23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11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2例。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8例。所有案件只涉及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例。案件全部由民营企业家实施。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
6例。所有案件只涉及民营企业家。其中,抽逃出资罪3例,虚报注册资本罪3例。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但民营企业家因出资类犯罪被查处的概率是否真正高于国企老总,有待进一步观察。
9、重大责任事故罪
3例。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10、滥用职权类犯罪
3例。滥用职权的罪名以往更多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家似乎无缘。但随着刑法的完善以及严肃执法,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无论在企业家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值得高度关注。依据对245个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有203件能够识别出具体的刑事风险点。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排名前十的刑事风险环节如下:
1、财务管理
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其中国企31例,民企38例。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2、企业融资
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4例,其中国企7例,民企47例。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另一方面,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3、贸 易
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28例,其中国企4例,民企24例。正所谓商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实施诈骗犯罪。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声名显赫”、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4、招投标
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其中国企13例,民企4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
5、产品质量
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企1例,民企6例。2012年度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6、工程发包承揽
发生在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同时,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7、人事任用
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全部由国企企业家包办,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8、证券交易
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其中国企3例,民企2例。近年来股票市场低迷,股民怨声载道,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的力度。从案件查办过程看,该类犯罪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只要线索浮现,查证并不困难。对于监管部门,应时刻监控股票异动等异常情况;对于内幕信息知悉者,则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
9、物资采购
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4例,国企3例,民企1例。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阳光化”采购,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10、安全生产
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国企1例,民企4例。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
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不仅提供了描述和分析企业家犯罪现象的重要实证根据,而且也折射出影响我国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环境因素(尤其是制度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家是最具有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1800年首次提出“企业家”概念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相信:正是企业家使经济资源的效率得以提高。由此,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企业家技能反向作用的发挥,还预示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深度危害。
就企业家犯罪而言,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在不忽视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因素的同时,更加正视并客观分析影响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既是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借以明确社会改革方向与路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一、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难
二、受贿罪突出隐现企业家角色错位
三、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
四、企业家犯罪高发环节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五、国企、民企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不足
六、涉案企业分布不均反映企业家犯罪与经济和执法因素的关联性
七、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反映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八、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
九、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
第五部分 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一、融资类犯罪比重大凸显民企融资难
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大是一个突出特征。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关注的是,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这两项罪名涉及的案例数,在本报告统计的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代表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资类犯罪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与企业融资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将这些罪名也计入,融资类犯罪将在2012年企业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一个表现是贷款难。2011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家成长:现状与未来、问题与建议——2011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贷款。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人民币贷款占整个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企业债券占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1.6%。这样,留给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就很小。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表现是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高。民营企业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在融资类犯罪的定罪处理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定集资诈骗、非法融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012年的吴英案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建立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2012年央行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已凸显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导向。当然,这些支持措施作用的展现与充分发挥,还都有待于未来的时间检验。
可以预见的是,融资类犯罪现象的遏制和消除,有赖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融资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扶植力度的加大,也有赖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与明晰。
二、受贿罪突出隐现企业家角色错位
2012年企业家犯罪中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本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高居国有企业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高发,表现出企业家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由于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导致的角色错位。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出版电视等行业,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而在当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想要获得相应经济资源时,又会产生对国有企业家的贿赂动机。两厢结合,受贿犯罪就容易倾向多发。二是国有企业家对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
另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问题是影响到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隐性法律因素。我国刑法中存有对企业家同一行为,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态进行不同性质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业家同样实施窃取企业资产或者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如该人属于国企企业家,则会涉及贪污受贿罪;如为民营企业家,则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较大区别。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国有企业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实现其股份结构的多元化,经济的发展给这种以所有制性质区分定罪的做法带来了一定挑战,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设立与罪刑结构如何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值得思考。
三、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
2012年引发关注的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之一是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件。这一案件不仅涉案官员位高权重,更为重要的是,该案集中展现出特定行业中这种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在2012年被媒体曝光的犯罪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被刑事调查的案件中,至少有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金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总经理刘志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杜建华、山西商人丁书苗等人牵涉其中。这种伴生现象反映出中国权力与资本不正当结合关系,其反映出的深层体制性或制度性因素值得深思。
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四、企业家犯罪高发环节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本报告对企业家犯罪领域的统计中,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领域都是犯罪案件高发的领域。对于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之一,基于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从而通过经营行为获得利润。本应作为企业生命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成为犯罪高发区,这一现象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
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虚化。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中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均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然而,现实中这种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监控是十分弱化的。徒有虚名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对企业家的监督,给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本报告收集的不少贪污侵占案件中,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但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的约束,其贪污侵占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其二是企业中广泛存在“一把手”监督失控的现象。处于企业中核心地位的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对于企业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调配有不容置疑的决定和处置力。企业家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级相互配合的“窝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中上级意志的不受监督性。其三是企业对营利的追求导致对风险控制机制的放松。企业往往建立起一套营利考核机制,据此对不同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例如在银行中,对于存贷款数额的考核机制的强调,往往超过了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这导致了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在形式上满足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不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这正是导致骗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五、国企、民企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不足
本报告显示,2012年占国有企业家罪名总数约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而对民企企业家而言,所触犯罪名在数量上排名靠前的十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对于国企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与涉黑犯罪异常突出。
首先,这种罪名的差异,表现出我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着强调公有财产的保护,而比较忽略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象,直到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权才写入我国宪法。在法律执行中,因所有制而形成的国家(集体)财产优先于私人、民企利益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由于民营经济在发展上滞后于国有经济,两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获取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的利润率往往要更低。2013年1月,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数据显示,500强民营企业盈利总和与国有五大银行相当,纳税总额与净利润总和相当。原材料成本上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才缺乏、税费负担重和资金成本上升,进一步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这种外在形势,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家更有可能倾向于采用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
其次,不排除部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是由于旧有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企业家“原罪”。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度转型期,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利益结构都面临重大而剧烈的调整与变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适应旧有计划经济的体制、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行为往往以突破旧有规则的方式进行。而民营企业家由于缺乏在旧有机制下的资源,更有可能采用“创新”方式进行经济活动。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使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在未及时修改的制度框架中,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改革开放初期,有力图开拓经营门道的私营企业家因“投机倒把罪”的设立而落入法网。如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适用,也不时出现当年“投机倒把罪”的影子。
六、涉案企业分布不均反映企业家犯罪与经济和执法因素的关联性
2012年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显示,从涉案企业的行业特征来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金融投资、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从地域上看,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
首先,这一数据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在行业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犯罪高发的能源、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所需资金量大,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较大,垄断性较强。这些行业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仍占有主导地位。而以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培育和发展期。而在地域上,犯罪集中的浙江与江苏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镇。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2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浙江入围企业为172家,江苏入围企业为108家。
其次,不均衡的数据分布与法律执行因素具有相关性。如涉黑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数量与结构特征,均与某一时期不同地方的刑事打击重点与力度直接相关。例如,在涉案企业地域分布中排位第一和第二的北京和广东,在2012年均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据新华网报道,2012年,北京市公安局经侦系统共计破案102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5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了2.8倍和2.5倍。在广东,2012年全年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对企业家犯罪数量的上升也有直接影响。据深圳市检察院2012年6月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深圳共批捕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三类案件653件1142人,起诉294件478人,批捕、起诉三类案件数均占全省的1/5。
七、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2012年企业家犯罪有关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的统计表明,现阶段人们对运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问题依然迷恋,并因此导致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首先,不少“受害人”寄希望于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存在将经营中的一般法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报案的现象。2012年在158起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有37例为受害人报案,占总案发原因的32.2%,其中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大都是受害人报案。在上述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最集中的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9.6%,诈骗罪15例,占案件总数的9.5%,合同诈骗案件13例,占案件总数的8.2%,三个罪名占总案例数的37.3%。也即,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的1/3多集中于上述三个罪名。而这三种案件,实践中往往是因为经济纠纷被“受害人”报案从而形成的刑事案件,大多存在是犯罪还是合法的融资行为或正当经营行为的争论与界限的把握问题。
其次,就执法而言,司法机关能否恪守刑法谦抑精神,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与犯罪的界限,直接决定着是否会迫于形势或某种压力,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涉众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可能性。如果逾越刑法应有的干预范围,一些纠纷和冲突可能暂时、表面上得到了解决,但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直至社会的稳定,都是危害巨大的。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主要犯罪的罪名结构特征中,可以窥测出执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刑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问题。
再次,就刑法立法而言,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犯罪采用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有其科学性,但也存在缺陷,如把刑事犯与行政法放在一起规定,容易模糊相互之间的界限。加之我国刑法典对于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定量模式而非定性模式,也即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严重程度不同而非行为类型上的差异。这种立法特点导致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都是一样的,区别仅在于量的不同,实践中这也容易形成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对同一犯罪在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上述问题由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往往又被进一步放大。
面对市场经济活动模式与内容的不断变化,刑法典不得不采用概括立法的方式以尽可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但这种立法方式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立法的模糊性,导致企业家犯罪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边界的不清晰。例如,为了消解1979年刑法典“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1997年刑法典取消了该罪名,代之以“非法经营罪”,但该罪罪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使得 “非法经营罪”又成为新的口袋罪。再如,作为2012年民企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最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何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尽管有司法解释出台,仍不断产生问题,大有“剪不断,理还乱”之势。立法上的这种不明确性,也为刑事司法扩张和过分介入市场领域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
企业家犯罪属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对于该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确定,大体上决定了对于该类犯罪惩处与预防的概貌与基本走向。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当然适用于企业家犯罪。但由于市场领域和企业家犯罪的特殊性,处置该类犯罪的政策导向应该在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予以特定化、具体化,也即应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市场经济领域犯罪中的具体运用。
就法律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主要属于民商事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私法领域。而刑法属于公法领域,是对重要权益实施保护的最后手段,因而刑法进入这一领域必须谨慎,必须固守其谦抑精神。否则,刑法的不当干预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我们曾经把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犯罪处理,刑法客观上站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面。任何新的经济形式或经济活动的性质如何,需要时间和实践去检验识别。在经济学家都难以对一种新出现的经济形式或者活动是否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下论断时,立法者、司法者对之更不应做出仓促反应。在没有穷尽刑事手段之外的民事、经济等一切手段的前提下,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干预市场活动。
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领域犯罪的刑法规制和刑法适用而言,政府与市场、企业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对于企业家的活动空间应如何画线才利于推进市场化的改进进程,是现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难以回避的重大实践课题。
八、背信犯罪的高发折射企业家精神的缺失
在法理上,背信犯罪是对企业管理者违背其对企业以及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其职务地位谋取私利,从而危害企业以及投资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企业家罔顾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归于此类。2012年企业家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违背企业家应有的信义义务的罪名不在少数,如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滥用职权、制假售假、环境污染、信息欺诈、内幕交易等等。
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创新、诚信与责任,背信犯罪的大量存在,折射出当下企业家群体中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当企业家实施背信犯罪时,就违背了其作为受托人管理企业资产的基本责任与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从而使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企业家精神的缺失,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与现实制度成因。
首先,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企业家的道德质疑,影响到企业家对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认可度。在历史上,我国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商人与商事行为视为败坏道德风气的根源,如《吕氏春秋》中认为:“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这种历史传统造成了在观念上对商人的歧视心理,人们一向存有“无奸不商”的道德判断。在现实中,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贫富差距加大等现象,也促成了社会上较普遍的仇富心理,社会大众对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存有一种普遍的对其致富手段的合法性、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怀疑和否定的心态。同时,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无序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也加重了公众对企业家的道德质疑。
其次,市场经济失范使企业家对诚信经营的信心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许多行业中存在大量的“潜规则”,企业家缺乏通过诚信经营获取利润的信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家精神的形成。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2012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在对于关于企业的经营环境的调查中,近六成(59%)的企业家同意“不少企业家对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信心不足”这一说法,超过七成(73.1%)的企业家同意“目前愿意做实业的企业家越来越少”这一说法。这表明,企业家对企业经营环境的信心不足,缺乏发展的动力,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家通过短期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攫取利益的倾向。
九、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
在注重分析企业家犯罪的诸多环境因素的同时,也应当指出,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也是目前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
对非专业人士而言,不懂法十分正常,但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则难以成为辩解的理由。透过梁某伟辩称不懂法而犯罪的个案,可以看到的是在企业家群体中,法律意识淡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作为例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对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有针对性的防范。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聘请刑事法专家为自己提供帮助,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请刑事法专家或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但此时为时已晚。
本报告的相关统计资料也印证了上述结论。在2012年能明确教育背景的74例案件所涉及的74位企业家中,具有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背景的共48人,占大多数,良好的受教育经历,理应养成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辩称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确自己行为的性质,习惯于按照“潜规则”去寻找商机或获得竞争优势,对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毫无警惕和防范的不在少数;而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性质等现象的存在,再辅之以企业家为追求利润而在获利的策略和手段上,更为讲究策略和手段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忽视其正当性的自然心理趋势,使得一些企业家长期游走于法律风险的边缘。
而在各种法律风险中,能够导致企业和企业家终局性败局的,无疑是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家而言,刑事风险也并没有想象得那样远。这种风险横向跨越于民企和国企,纵向则贯穿于企业的设立、经营乃至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在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时代强劲主旋律的形势下,对企业家而言,如何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如何在思想和行为模式上秉持和践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 济”的基本理念,在领导和管理企业运行过程中,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把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之中,无疑已成为关乎企业家自身能否远行以及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重大问题。(注:本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法人》杂志联合成立的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
2012年落马的10位国企高管的罪与罚
“黄金大盗”宋文代
宋文代是近年来少有的直接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的国企负责人,足见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之严重
宋文代是近年来少有的直接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的国企负责人,足见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之严重。经法院认定的宋文代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高达6500多万元,挪用公款2100万元。主要赃款赃物清单包括:270万元现金、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
这么多的金银财富,造就了宋文代的幸福生活,也直接导致其成为“死囚”。这堪称“金山银山”的财富本不属于他个人,却被其据为己有,宋因此也被媒体戏称为“黄金大盗”。但最终,“黄金大盗”却撞死在自己的“金山银山”上。
“篡位”上升
成立于1999年的乾坤公司,是由内蒙古金店和内蒙古贵金属冶炼厂合并改制而成的国有企业,是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精炼定点企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内蒙古重点培育的30强企业之一。
早年,乾坤公司前身是隶属于人民银行内蒙分行的下属企业,仅有30多人,基本属于手工作坊,一度面临倒闭。
而乾坤公司的发迹,还是靠宋文代的前任吴根喜的功劳。吴根喜1987年从部队转业至地方,临危上任内蒙古金店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内蒙古贵金属冶炼厂厂长。为救活企业,吴根喜几经努力,组织科技人员,结合内蒙地方金银冶炼资源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黄金白银冶炼提纯业务。
在吴根喜治下,经过十年发展,后来组建乾坤公司的两家企业迎来新生,他们打造的乾坤金银品牌技术到达国际标准,核心产品先后获得伦敦黄金市场协会优质交易锭资格,荣膺国际市场免检产品。1999年改制之后,乾坤公司更是走上快车道,于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并身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批指定合格精炼厂和“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
不过乾坤公司的辉煌并未持续太久,在宋文代进入之后,企业逐步开始走下坡,并最终濒临倒闭。而公司创始人吴根喜后来也惨遭宋文代“篡位”,生生被夺去了董事长一职。
事情源于2001年,当时的乾坤公司旗下的一家金店由于增值税票的问题,被税务和公安部门调查,有业务人员也深陷其中。当时的吴根喜为解决该问题,找到了认识仅两个月,同为部队出身,在内蒙高院工作的宋文代,希望宋帮忙协调法院,确保该事公正解决。当然,吴根喜免不了有所客套,其中包括宋可以随时来乾坤公司上班。
在案件办理期间,宋文代称金店税票问题严重,提出将吴根喜送至青岛一家疗养院避避风头,并希望担任乾坤公司副董事长,吴根喜没有同意。宋随后又劝说吴去国外旅游“避一避”,吴又未同意。
但为办理金店税票一案,吴根喜又不得不依赖宋文代,应国税部门的要求,吴根喜写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委托宋文代处理公司税票问题,但其后这个委托书被宋等人篡改为:“宋文代全权行使法人的一切权利”。
愤怒的吴根喜一度就此事提出行政复议,多番纠缠之后又提起诉讼,吴根喜一审获胜,但二审又败诉,宋文代最终如愿获任乾坤公司一把手。
“黄金大盗”
宋文代1987年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后进入某部队任政治处干事,后调入内蒙古军区政治部,1994年任北京军区司令部生产办住呼和浩特办事处主任,1995年开始,调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成为一名法官。
宋文代的法官经历,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特点,从法官到国企一把手,他的升迁可谓步步顺利。也正是因为在法院工作,当时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在出现问题之后,原董事长吴根喜才找到了宋文代,希望其伸出援手,不曾想却引蛇入洞,吴根喜最终惨遭排挤,宋文代却顺利扶正。
费尽艰辛终于“篡位”成功的宋文代,自然不会放弃捞油水的机会。据案发后法院认定,担任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后,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间,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双百”巨贪
乾坤公司的金银品牌在国内外都有相当的知名度,拥有同行业中雄厚的资源,可在宋文代入主之后,这些资源基本上都被带到了他自己的公司。
为了便于盗取企业资产,宋文代故意搞乱管理,公司走货、接款等事务财务部门都不知道。作为一家贵金属冶炼企业,乾坤公司多年不盘点,尽管日夜有人把守,可是外盗易躲,家贼难防。
数年折腾之后,乾坤公司这样一家优秀企业,被宋文代拖入绝境,尽管如此,宋文代非但没有被追责,反而继续浑水摸鱼,盗取企业资产。甚至在企业经营不善,员工人心惶惶的时机,通过企业改制等方式,对职工持有的企业股份巧取豪夺。
实际上,自宋文代排挤吴根喜当上董事长之后,便一直风波不断,吴根喜与其打了几场官司之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宋始终屹立难倒。此后几乎十年间,宋文代一直被举报不断、官司不断,各级公安、行政、司法等部门你来我往,对宋文代的调查几乎从未间断。宋文代后来甚至被称为“百查不倒、百炼成钢”的“双百”贪官。
在宋文代最终案发之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庭认为,宋文代身犯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终,宋文代千辛万苦网罗来的这些财富,未能属于自己。
周永刚三宗罪
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大连港地产集团的掌门人,周永刚未能坚守住底线,短短数年便贪污6100多万元,成为2012年涉案金额最高的落马国企负责人之一
据新华社2012年1月初的报道,国有控股企业辽宁省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永刚,因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宗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资料显示,现年58岁的周永刚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期期间,周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高达6100余万元,另外还有挪用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原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账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先后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在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此外,两人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占。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周永刚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的另一被告人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
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主营业务,集物业管理、商业地产、装饰装修、广告、现代物流、投资融资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现旗下拥有大连永德物业管理、大连港广艺装饰、大连环宇广告等多家子公司。作为大连的优质开发商,大连港地产集团在大连先后开发了新港家园、兴港花园、七星苑、尚都家园、锦城园、新金州大厦等大型地产项目。
进入这家优质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之后,周永刚却未能坚守住自己的底线,短短数年便贪污6100多万元,成为2012年涉案金额最高的落马国企负责人之一。该案也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重点查办的大要案之一。
杨琨:
一位“农行老兵”的落马轨迹
从农业银行的普通干部一直做到副行长,历经30年——但杨琨还是落马了,他到底走过了怎样的人生轨迹?
有报道称,杨琨被调查,或涉多宗案件,其中可能与北京市著名地产项目蓝色港湾的实际控制人王耀辉案及大连实德徐明案有关。但截至目前,除农行发布过相关声明之外,各方均未对杨琨案进展披露消息,尚未见进入司法程序。
农行老兵
案发时54岁的杨琨,出生于河北秦皇岛市,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系,毕业后曾在当时的国家建材工业部短暂任职,1983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系统任职,自此从未离开农行。
杨琨可谓中国金融系统的元老级高管,在农业银行一待就是近30年,从人事教育部门一个普通干部,一直干到副行长、执行董事。
自1983年开始,杨琨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等职,后又调任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2002年1月份起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3年11月—2004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3月—2009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9年1月至被中纪委带走调查,杨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案发时的杨琨,已是农行“三号人物”,除副行长和执行董事一职外,同时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南方周末》报道,熟识杨琨的人士对其印象不错,认为其重情义,曾在北美出差时,带着礼物深夜赶到加拿大看望一位旧友。知情人称,杨琨能在没有任何背景的情况下,在有60万员工且收入远低于股份制或外资同业的农业银行一干二十多年,坚持着一个台阶不落,走到农行高级管理层,可见他的能力、坚韧和员工们对他的认可。
杨琨在农行虽然已做到高层,但收入并不出众,媒体披露的杨琨工资表显示,其在农行领取的年薪为116.56万元人民币。这与其高管身份并不相称。
在同学好友眼中,杨琨一度是个“很讲制度、很讲原则”的人,在2012年5月案发之后,被传出拥有不明巨额财产的杨琨,令同事、友人难以置信。
或涉赌博案
据财新传媒、《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杨琨涉案,很可能源于赌博一事。报道采访的知情人称,杨琨“不仅赌性大,为人也很贪婪,利用放贷的权力达到个人利益。”
其中,位于北京朝阳区的知名地产项目蓝色港湾,成为被举报的主要内容。农行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杨琨与蓝色港湾老板王耀辉里外勾结,王耀辉通过其控制的中辉系旗下公司,骗取农业银行几十亿贷款,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损失。
王耀辉时年46岁,1999年创办中辉集团,现任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是京城相对低调的企业家,在舆论中并不算知名,倒是其旗下商业地产蓝色港湾却成为北京家喻户晓的知名时尚商业场所。此外,王耀辉还是京津塘高速公路二线工程的主要投资人,其在艺术品投资市场也是出手阔绰的大买家。
报道称,蓝色港湾老板王耀辉与杨琨有一个共同的爱好——赌博,身为企业家的王耀辉经常安排杨琨去澳门赌场,开销由王耀辉负责。而杨琨在业内“好赌”的名声大家并不意外,不过他通常只与熟识的人打牌,牌友中不乏知名人士和企业家,亦有地产商常陪其去澳门“度假”。
报道的消息显示,杨琨案发,正是源于王耀辉在澳门豪赌欠下巨额赌债,在其通过种种运作还债期间被人举报,有关部门随即对其进行调查,随着调查范围的扩大,杨琨被牵扯其中。
王耀辉曾多次以旗下的蓝色港湾物业资产进行抵押,从农行拿到巨额贷款,期间伴随对杨琨个人的利益输送。此前的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农行曾为蓝色港湾的项目提供了30亿元左右的十年期物业经营贷款,以蓝色港湾资产作抵押。而有消息披露,杨琨的妻弟也利用旗下产业与蓝色港湾有商业往来,此事涉嫌变相利益输送。
案情复杂
杨琨被调查之后,数月未见案情进展,也未见进入司法程序,外界猜测,该案涉案原因复杂,牵扯面甚广。
案发之前,54岁的杨琨是农业银行排名第一的副行长,被认为是农行第三把手,且极有可能是国有大行“三长”(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的热门人选。被调查时,杨琨已在农行系统浸淫29年有余,从最初基层干部干到总行高层,十几年间一直活跃于农行领导层。
期间,杨琨曾长期分管房地产信贷,经常与客户觥筹交错,与其打过交道的地产商不计其数,背后是否有权钱交易,很难预料。不过,由于长期在大型国有银行的前台部门任职,且手握大权、风光无限,杨琨受到的诱惑自然不会小。或需也正是为此所累,才葬送了大好前程。
在杨琨被带走调查之后,农行于当晚即发布公告称,“获悉执行董事、副行长杨琨先生目前正在协助中国有关部门调查。根据董事会知悉的资料,本行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不受影响”。
杨琨兼任董事长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及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也纷纷就此事发表澄清公告,称公司业务不会受此影响。
财新传媒就此事的报道称,从目前看,杨琨涉案被调查是因为其个人行为,但他在农行工作近30年,无疑利用了这个平台。而如何规范高管的职业操守和个人行为,如何在经营发展的同时,加强队伍建设,恐怕亦是商业银行日后经营管理中待解的课题。
杨琨毕生长达近30年的金融生涯,一直在农行系统浸淫,素有“农行老兵”之称。这一次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很可能会彻底改变其人生轨迹。
陶礼明:双面金融高管
陶礼明一向有两张面孔:一面极为低调谨慎,另一面却以手中权力大肆寻租
6月8日,有关部门对邮储集团及邮储银行总行领导班子通报了陶协助调查的原因:或涉违规贷款。
至2012年12月底的消息显示,陶礼明已被正式批捕。
邮储行长落马
关于陶礼明涉案原因,外界有很多猜测,媒体报道最多的说法是,陶礼明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到若干笔贷款和银行资金业务。
有报道称,陶礼明长期担任金融机构一把手,期间涉嫌充当资金掮客,案涉非法集资、违规高息放贷,通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实施利益输送,亦有收受贿赂等个人牟利行为。在陶礼明被查同时,邮储行资金营运部金融同业处处长陈红平同案被查,亦印证了这些线索。
相对于四大国有银行,邮储行在规模及实力上并无优势,靠着后来的政策扶持,尽管近年来的改制大刀阔斧,但其放贷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并不被业内看好。此次陶礼明出事,在金融行业内部并不令人意外。
有报道称,邮储银行近年业务拓展太快,但与之相应的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并未健全,信贷文化更处于建设初期。在此种情况下,人员素质、技能是否跟得上,一直为业内质疑。“毕竟邮储银行进入市场较短,未经历过市场冲击,对市场变化不够敏锐。”
数据显示,自2007年成立以来到2011年底,邮储银行储蓄存款增长119%,总资产增长120%,达到4万亿元,营业收入年均增幅在60%以上,不良贷款率为0.33%。这一规模在业内看来,有些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而轻视风险控制。
在陶礼明案发之前,业内对邮储行上市的预期一直存在,此次遭遇“一把手”落马事件,对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及上市时机难免存在负面影响。而根据国内IPO政策,陶礼明此类高管变动将至少导致邮储行三年内失去IPO资格。
涉案湖南高速
关于陶礼明涉案的直接导火索,多家媒体的报道都将苗头指向了湖南高速,认为正是在给湖南高速发放的一笔贷款中,陶礼明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财新传媒的报道称,牵出陶礼明涉案的线索,源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一案。2012年3月下旬,陈明宪因涉嫌在高速公路工程招标等环节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陈明宪供出了一位中间人,这位中间人为湖南高速下属某项目的指挥部人士,此人又牵出了陶礼明。
相关报道称,在湖南高速的一个200亿元的大项目中,邮储银行曾给其发放过一笔50亿元的批发类贷款,该行相关负责人的亲属因此索要好处1.9亿元,湖南高速首笔支付给其1500万元,其余的部分以授权其垄断经营洞(口)新(宁)高速材料的形式完成。而这位相关负责人的亲属即为时任邮储行长陶礼明的弟弟。
除涉嫌违规发放贷款外,陶礼明还涉嫌收受贿赂、非法集资等。
与其他国有银行相比,邮储行始终是个“小兄弟”。2006年、2007年,银监会先后批准邮储银行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业务的试点。一直到2008年,银监会才批准邮储行开办对公业务。且按照银监会要求,邮储行单笔贷款业务不能超过2000万元。针对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大额贷款,邮储行一直采取变通的方式,即通过银团贷款介入,主要是大行牵头做银团贷款,邮储银行参与其中。
2012年初,邮储银行股份公司正式挂牌,注册资本450亿元。但就在刚刚挂牌几个月,财政部的派出董事还未到位之时,邮储行就发生了行长落马的丑闻。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对媒体表示,邮储银行成立股份公司后,业务逐渐全面开展,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薄弱性将会逐渐暴露。
双面陶礼明
陶礼明案发时已59岁,他早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妻子为银监会一部正局级巡视员,其岳父曾任中组部局长,负责金融口的干部考核和调配,现已退休。
由于家庭背景的特殊性,陶礼明向来低调,极少见诸报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陶礼明曾任中行国际金融所副所长。接触过他的人认为,彼时的陶礼明并不出众,基本属于“半学术、半官员”的身份。2007年3月邮储行成立后,陶礼明担任第一届行长,从表面看,陶礼明官至高位也并非张扬之人,给人的印象依旧内敛温和、谨慎谦虚。
公开信息显示,在中国银行业内,邮储银行的薪酬待遇属于中等偏下,身为行长的陶礼明的年薪仅为五六十万元,是其他国有大行行长的一半左右。
邮储行是中邮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相对于其他国有银行,邮储行的行为多少要受到母公司的约束。在邮储银行31个省级分行行长中,绝大多数仍兼任所在地省级邮政公司党组成员或党委委员。据财新传媒报道,不少与中邮集团有关系和背景的人都任职邮储银行,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也曾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称,是否能理顺邮储银行与其全资股东中邮集团管理机制,是邮储银行能否稳健发展的关键。
正是因为上受制于中邮集团的战略领导,下面临自身管理、经营的不完善等诸多限制,业内认为陶礼明谦虚内敛的性格倒也合乎实际。
邮储银行在业内一直以存款量远大于贷款量、现金流充裕著称。在近来信贷紧缩形势下,相比其他银行,邮储行自有其资金优势。数据显示,邮储银行的存贷比不到20%,并且有着极低的不良率和可观的存款余额。在这一背景之下,邮储行的高官成为各方竞相公关的对象,并不令人意外。
这些优势也造就了陶礼明的双面人生:一方面极为低调谨慎,另一方面却以手中权力大肆寻租。
张润明:煤炭巨贪的不归路
只有处级行政级别的张润明地位并不高,却因为掌管煤炭运输命脉,其“权重”就变得明显,也为牟私利开启了方便之门
其子张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妻穆巧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张润明虽仅为正处级干部,却掌管着阳煤集团13万职工的生活后勤大权,以至于以其小小头衔却贪污受贿了如此巨额的财产,他也因此成为一起生动的反腐案例。此外,其全家三口共同受审,也成为该案一大特色。
小级别巨贪
案发时56岁的张润明,系山西榆社县人,拥有大学学历,曾先后担任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运输部总经理等职务,还身为阳泉市矿区第八届人大代表。
2010年3月,张润明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
张润明案发,源于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在其任阳煤集团旗下的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与阳泉矿区瑞峰装饰中心王春田(另案处理)、浙江乔治白服饰公司驻阳泉个体业主郑思勋(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从经手的诸多工程项目中套取企业大量资金。
同时,张润明还利用分管整个阳煤集团生活后勤系统的职权,以权谋私,在干部提拔任用、工程建设、土建施工、室内装修、水电表购买、粮油采购、服装购置等过程中,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索贿。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个体业主得知张润明欲在浙江杭州购买住房,一次就从个人腰包中为其垫付购房款200万元,张润明则欣然接受。
从2004年,张润明任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至2010年3月案发,单独和共同与其妻穆巧娥、其子张瑜,累计涉案总金额达4737.2万元的钱款,剔除其能够说明正当合法来源的之外,其中仅贪污、受贿就高达1048.98万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803.39万元人民币以及1676元美金,犯罪金额总计超过3850万余元。
一个正处级干部,按说并不算位高,但张润明却有“权重”的优势。其身份并不起眼,但却手握分管阳煤集团后勤系统的权利,大权在握之下,闻讯而来的“苍蝇”自然不少。这也可解释以其处级干部身份,涉案金额却能高达近五千万元。
案发后,张润明的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第八届人大代表资格,已被依法终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张润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提起公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巨贪的挣扎
法院审理查明,张润明在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担任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与阳泉矿区瑞峰装饰中心王春田(另案处理)等人沆瀣一气,从经手的诸多工程项目中套取企业大量资金。
张润明依靠分管阳煤集团生活后勤工作的权利,大肆以权谋私的事实也大都被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认定其犯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其妻穆巧娥、其子张瑜则共同参与了张润明的贪污、受贿行为,也应受到法律惩处。
在庭审时,张润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辩护。他否认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其次,在关于一笔20万元的受贿中,起诉书中指控是其妻穆巧娥收取,但穆巧娥当庭翻供,称是丈夫张润明收取的。而在之前的庭审中,张润明也说是自己收取的。
针对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张润明一会儿说是母亲病故后收取了50万元的礼钱,一会儿说是儿子结婚时收取了40万元的礼钱,一会儿又说是孙子满月时收取了30万元的礼钱,还有的是自己住院期间亲戚朋友送的礼钱。
2011年10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润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620万元;其子张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其妻穆巧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润明和其子张瑜当庭提出上诉,其妻穆巧娥则表示服从判决。
全家受审
在张润明一案中,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全家共同受审,在张润明的多起贪污、受贿犯罪中,其妻子和儿子都是共同参与人。这一特点在国企负责人犯罪案例中时有发生,凸显对于掌权者权力制约的措施仍需完善。
张润明的儿子张瑜,案发时32岁,拥有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国阳新能国际贸易公司焦炭部经理;张润明的妻子穆巧娥案发时57岁,系阳泉市邮政局退休职工。在张润明案发后,张瑜和穆巧娥先后于2010年4月和11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阳泉市公安局分别执行逮捕。之后,阳泉市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
在张润明一审提出上诉之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该案,经过审理,山西省高院于2012年11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100000元。被告人张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穆巧娥,明知张润明的200000元人民币是受贿所得,仍然为其转存、保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原判。
山西省高院(2012)晋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从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张润明,在担任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运输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7166960元,贪污共计2133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还查明,截止2010年3月被逮捕前,被告人张润明,共有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债权、车辆、黄金首饰和在阳泉、北京、海南、杭州等地的多处住房20处,总计价值高达47372001.69元,除扣除所有正当合法收入外,尚有27237924.33元,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其正当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二审认为:张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权,谋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官小而权重的张润明一家三口全部获刑。
杨治山:证券“硕鼠”
国内证券市场“老鼠仓”事件不断,杨治山案仅是新近曝出的最有影响的案例之一
公开信息显示,杨治山被刑拘,源于其参与的一起“老鼠仓”事件,按照《证券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老鼠仓”行为涉嫌违法,也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但多年来,国内证券市场“老鼠仓”事件不断,杨治山案仅是新近曝出的案例之一。
明星分析师
1965年8月出生的杨治山,系山西祁县人,拥有经济学硕士及注册证券分析师职称。在案发前,杨治山的个人事业可谓顺风顺水,他先后担任南方证券研究所电力、煤炭行业研究部经理,国信证券研究部联席主管(研究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长期从事电力行业分析工作。
自2006年7月起,杨治山开始担任中信证券研究所电力及公用事业首席分析师,并逐步在业内颇有名气。2009年和2010年,杨获得《新财富》电力及公用事业行业分析师第一名;后担任中信证券研究部质量总监,对整个研究部的运作进行指导。
2010年5月,杨治山被聘为漳泽电力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漳泽电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消息一出,震惊证券行业,业内猜测,杨治山可能因提前泄露漳泽电力的重组而遭调查。漳泽电力去年6月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前一日股价曾离奇涨停。
案发时46岁的杨治山,有着长达十余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是中国证券行业的资深人士。一度蝉联《新财富》分析师排行榜前列长达五、六年。与其相识的人士认为,杨治山为人老实,不张扬,在业内被视作前辈级人物,获知其涉案的消息后,业内许多人颇感意外。
祸起老鼠仓
相关报道显示,2011年11月,证监会对杨治山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漳泽电力”股票行为立案稽查。调查显示,杨治山相关交易行为涉嫌犯罪,2012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杨治山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月中旬,漳泽电力主要负责人与时任独立董事杨治山就漳泽电力重组方式、路径等问题进行探讨,内容涉及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权划转、现金购买等重组方式以及如何与煤炭企业重组才能对上市公司更加有利等事项。
经调查认定,上述信息属内幕信息,杨治山作为漳泽电力独董,参与了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论证过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硕鼠
证监会调查认为,杨治山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规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杨治山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于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身为证券行业资深人士,杨完全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其本应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却违反信赖责任,违背漳泽电力对其的信托与信任,亵渎职责,铤而走险,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窃取上市公司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意图规避监管,为己谋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杨治山身为资深从业人员,享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专业荣耀,本应有良好的职业前景,却未能抵制诱惑、恪守职业道德,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市场专业人士应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市场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
杨治山的案发,也再次引发业内对于“分析师独董”话题的热议,一直以来,有关证券分析师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内一直存在质疑。赞成者认为,分析师对行业有深入研究,能对企业发展提出不少好建议,如能尽忠职守,对于上市公司、股民均有裨益;反对者则认为,分析师受聘于证券公司,其身份决定了其应是独立第三方,不应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捆绑。
戴晓明:西部第一城投贪腐案
作为成都最大国企的一把手,戴晓明在落马之后为立功赎罪,一口气“咬出”了多位高官,引发当地官场地震
戴晓明先后担任过成都市青白江区区委书记、成都市经委主任等职,2009年调任成都市政府最重要的投融资平台——成都工投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直至被“双规”。
有关报道显示,作为成都地方实权型人物,戴晓明一案的案发,源于其在中石油彭州项目上的诸多牵扯。而在其落马之后,为立功赎罪,一口气“咬出”了多位高官,引发当地官场地震。
成都最大国企一把手落马
戴晓明1956年出生于重庆,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9年起担任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成都工投系成都市国资委全资所有的投融资平台,也是四川省成都市最大的国有企业之一。
成都工投集团注册资本50亿元,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1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非融资担保、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营、工业地产、招商、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
2009年,成都工投集团曾发行15亿元公司债。彼时其发布的财务数据称,截至2008年年末,总资产为198.84亿元,负债137.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54.19亿元,2008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0.76亿元,利润总额3.6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99亿元。
数据显示,2011年,成都工投集团总资产达到386亿,净资产为120亿,利润6.2亿。
戴晓明落马的直接原因,被认为与中石油彭州项目有关。四川省原油资源一直不发达,石化工业体系建设在国内长期属于落后水平。为改善能源工业体系结构,四川省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针对石化项目进行招商引资,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
199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划在四川建设1000万吨/年的炼油厂,选址最终确定在成都市下属的彭州市。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一直未能如期建设。至1999年,借国家宣布支持西部建设大型乙烯项目的东风,中石油彭州项目再次重启。
这是一个规划投资762亿元、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亿元、创造利税超150亿元的超大型石化项目,其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注定了必然好事多磨,直到2008年,才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
公开消息显示,2005年,为解决成都市入股中石油彭州项目的需要,成都市组织了成都工投和国投两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成都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石化”),参与彭州石化基地的建设。随后,在中石油彭州石化基地的股本结构中,中石油控股51%,成都石化则占股49%。
中石油彭州项目在2008年初完成立项,但当年发生的“5.12”汶川大地震令环境问题受到关注,项目选址一度受到质疑。为了促成该项目,成都工投提供了巨额启动资金和融资担保。几经周折,2011年初,中石油彭州基地建设终于启动。
相关报道显示,由于该项目受到争议且投资巨大,身为成都工投董事长的戴晓明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政商资源,积极为项目的顺利建设进行“协调”。其结果是,戴晓明自己、中石油四川方面的一些管理层人士,加上成都政界及金融界的一批权力人物,将这一巨型项目当做了自己寻租的工具。
暴露地方投融资平台监管软肋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戴晓明落马是典型的“人心不足蛇吞象”,在其已经获得巨大私利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其利益圈子中相关人员分食中石油彭州项目“大饼”的欲望,将触角继续伸向基地基建的相关配套工程,“过于狂妄和贪婪”加速了其落马的进程。
而戴晓明一案,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在监管方面的软肋。
作为成都市政府的主要投融资平台,成都工投主业集中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投融资,并开设了“投融资平台、非银行金融服务平台、园区开发建设平台”。在成都,成都工投先后参与一汽、富士康、京东方、深天马、工业集中发展区、旭双太阳能、东区项目等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
此外,成都工投及戴晓明还在房地产领域涉猎颇深。凭借政商资源,戴晓明一度被成都一些地产商“众星捧月”。以成都工投旗下公司或者个人名义,戴晓明先后为多家房地产的多个房地产项目做投融资及风险担保。当然,其中难免权钱交易的影子。
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近年来,在戴晓明的指导下,成都工投对于域内各县市级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高新区的园区建设、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做了担保。
报道指出,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都从属于地方国资委,行政上垂直管理,使得其极易成为行政意志和行政工具的延伸;而企业负责人又一般都具有横跨政商两界的“双重身份”,这些因素“综合”的结果就是:在地方融投资平台上,当行政意志凌驾于决策程序之上,企业监管缺乏统一有效的技术手段,市场又拥有足够的权力寻租空间时,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廉政”和“效率”的两手监管,难免一软一硬,顾此失彼。
罗金宝:铁路巨贪
在向罗金宝行贿的企业名单中,大批国企赫然在列,其中铁路系统内部的主要企业大都被囊括,足见铁路系统内部的利益输送何等泛滥
整理 本刊记者 吕斌
12月24日,原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铁路又一贪
现年56岁的罗金宝,祖籍山西临县,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大学学历。1972年,罗金宝进入铁路系统工作,截至案发,在铁路内部工作了长达近40年。先后历任临汾机务段司炉,副司机,司机,运转车间主任,介休机务段段长,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副分局长,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党委书记,北京铁路局大同分局局长等职务。
2004年起,罗金宝开始担任铁路系统高级职务,历任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兼北京铁路局副局长、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装备部主任、京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北京铁路局党委书记、常务副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要职。罗还是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罗金宝从2010年4月起任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至2010年10月因接受调查被免职,罗由官至商、在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上只有短短6个月的时间。
据媒体此前报道,罗金宝在铁路系统浸淫多年,被认为是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的心腹,亦是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打通与刘志军关系的中间人物,早在刘志军2003年出任铁道部部长之前,丁书苗就通过罗金宝与刘志军搭上了关系,刘、罗、丁三人均关系密切。
2010年10月,罗金宝被免职,2011年1月初与丁书苗几乎同时被正式调查。据媒体报道,罗金宝在铁路系统各级领导岗位上,长时间、大面积收受贿赂。据检方指控,罗在担任石太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呼铁宣传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及多位个人的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47.990万元。
国企大肆行贿
在向罗金宝行贿的企业名单中,大批国企赫然在列,其中铁路系统内部的主要企业大都被囊括,铁路系统内部的利益输送如此泛滥令人惊讶。
其中,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主要包括: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中铁隧道局集团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行贿欧元8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先后行贿人民币280万元和欧元5万元;2008年11月,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行贿人民币70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中铁十一局集团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中铁一局集团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76万元;2009年至2010年,中铁十二局集团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
在行贿名单中,相当一部分铁路系统内重要企业身在其中。除铁路系统内部的行贿之外,罗金宝还大肆收受系统外部企业及个人的钱物贿赂。
2006年12月至2008年春节前夕,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及其长子向罗金宝行贿人民币600万元,2010年4月,罗金保得知申公元被山西省纪检委查处后,将行贿款悉数退还给申公元的次子;2006年末,三亚国建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海红向罗贿赂房产一处,价值人民币372.129万元;2005年6月,山西瑞康焦煤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发运站经营人贾国琪向罗行贿房产一处,价值人民币252.3万元;2009年10月,新疆庆华煤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霍庆华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或拉开铁路窝案序幕
罗金宝案的特色之一,是其受贿事宜主要发生在铁路系统内部,这也被认为是铁路系统自我腐败的典型。
罗金宝的辩护人也据此认为,罗金宝的主要贿赂者均来自铁路系统国有企业,拒绝民营企业公关,所涉的工程质量并未出现严重问题,鉴于他的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健康状况不佳,建议从轻处罚。
与罗金宝一同案发的,还有另外一部分铁路系统各企业、部门的官员,其中部分人员也羁押在黑龙江省,罗金宝案也许仅是个开始,接下来的铁路系统贪腐案件或陆续开庭。
公开报道显示,罗金宝在被审查之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主动坦白了自己收受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
递交该报告的几个月后,罗金宝被中纪委调查,案发之后,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4100万元的受贿事实,并将其收受的4700万(包括两套房屋,两台车,一块手表)全部上交。
报道称,为体现立功赎罪,罗金宝不仅主动交代罪行,甚至还将本不属于受贿的三亚市一套房产以及北京西钓鱼台嘉园一套房子中自己交的100万元也说为受贿。
关于受贿事宜,罗金宝表示很后悔,但称均为同一系统内的企业,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此外,其还自称患有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罗金宝这位位居垄断行业、亦官亦商的国企一把手,本来拥有令人羡慕的一切,可他却并不满足,无止境的贪婪,最终令自己走上歧途。
李兴:退休后受审
退休3年后坐上被告席的李兴,可能会证明离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整理 本刊记者 吕斌
李兴的案发,源于其担任延长石油集团油田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主管的基建项目,李利用职权先后收受他人贿赂530万元。在李退休之后该案案发,本应颐养天年的李兴又站到了被告台上。
退休3年后坐上被告席
案发时63岁的李兴,出生于北京,1965年知青下乡插队到陕北,后进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工作。在延长石油数十年,李兴作为北京知青,一路从一线工人做到基层干部,又从处长做到副经理,工作可谓兢兢业业,期间还曾多次受工伤。
2005年12月,李兴当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油田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9月任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2009年因年龄原因正常退休。
退休之后的李兴,可谓一切安好,本应安度晚年,却在退休之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位本应是石油行业的表率的老石油人,最终沦落为石油行业腐败的典型案例。
连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也认为,李兴作为下乡知青,在延长石油的工作较为突出,犯下罪行实属不该。公开报道显示,审判长还以此告诫在场旁听的领导干部,“该案是典型的‘59岁现象’。”要时刻保持清醒,严守法规。
法庭上的李兴本人也后悔不已,其表示,在参加工作的前35年间,自己一直认认真真干事,清清白白做人,曾受过3次工伤,落下4级残疾。但到2005年,这一切因为自己的一己贪欲而彻底改变。彼时,当了20多年的正处级干部的李兴希望在退休前再升迁一步,但因为单位当年的一些事情而升职无望,在朋友劝说下,李兴未能把持住晚节,开始受贿。
李兴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愧对党的多年教育,愿意因违反党纪国法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看在自己主动交代问题上能从轻处罚。公诉人对此也认为,被告人李兴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从轻处罚。
案涉受贿
李兴的犯罪事实,主要因其担任延长石油下属企业主管基础建设的负责人期间,其受贿事宜均主要发生于基建招标等领域。
检方审理查明, 2006年初,西安一家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田某得知延长油田公司要在延安的崖里坪建生产基地,便找到时任该公司主管基建工程的副经理李兴,希望承揽一些工程。2006年中旬,田某在李兴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
同年10月,田某又将8万元感谢费送给李兴,田某推荐的那家公司则顺利中标并与延长油田公司签订了合同。2007年8月份,田某再次将20万元感谢费送给李兴。
李兴另一起主要的受贿事实,发生在延长油田公司建设职工住宅楼期间。2006年初,延长油田公司经研究决定,在西安市建设公司职工住宅楼,随后成立了以李兴为组长的征地建房领导小组。
此后,陕西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拥有的位于文景南路160余亩的一块土地,受当时国家政策所限不能自行征地建设住宅,双方协商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土地转让。2006年4月,该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承诺,如果旗下公司能将股权转让给延长油田公司,并代征代建职工住宅楼工程项目,愿支付李兴500万元好处费,李兴表示同意。
2006年5月,经双方协商,该地产公司以每亩118万元的价格将160亩土地整体转让给延长油田公司。李兴受延长油田公司委托与该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授权其代征代建延长建油田公司住宅小区。
2006年10月,张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李兴。同年11月,延长油田公司将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后,张某又安排其公司出纳将300万元现金分多次存到李兴的银行卡中。
公诉人认为,李兴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兴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目前,未见该案宣判信息。
李兴曾是陕北油田一名光荣的石油工人,是油田公司分管基建、后勤的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最后却成为收受530万元贿赂款的被告人。
呼运集团管理层:
多人因特大事故被拘
针对安全事故的监管,显然不能是事后诸葛亮,而应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方方面面绷紧那根安全的弦
8人名单分别为:史全伟,内蒙古呼运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高小军,内蒙古呼运集团安全技术部部长;田瑞玲,内蒙古呼运集团第三分公司经理;郭永正,“蒙AK1475”车主、运营人;李海滨,内蒙古呼运集团第三分公司专职安全员;陈莲萍,内蒙古呼运集团GPS当日值班员;王瑞霞,内蒙古呼运集团GPS当日值班员;史云峰,卧铺客车“蒙AK1475”的乘务员,在车辆从呼和浩特驶往西安的中途,于内蒙古管辖范围内悄悄离岗。
案涉延安特大事故
随后的调查显示,事发客车为一辆双层卧铺宇通大客车,隶属于呼运集团第三分公司,8月25日下午5时许由呼和浩特市发往西安,车辆核载39人,实载39人。罐车为河南省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HD6962”解放牌新大威罐车,从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甲醇运往山东。
8月26日凌晨,该罐车从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休息后出发,上高速公路行驶约200米处被“蒙AK1475”客车追尾。
随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随即展开。此后不久,遇难乘客身份经过DNA比对基本确认身份,遇难者家属也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数额大多在50万元至60万元左右。受伤人员也得到及时救治。
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该起事故的原因也逐步浮出水面。“8.26”特大交通事故中,罐车的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后,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导致发生事故。同时在事发后,罐车驾驶员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和所属单位报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兼押运员张某、闪某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公安机关将此次事故定性为“危险物品肇事案”,9月20日,罐车驾驶员兼押运员闪某、张某也被刑拘。加上此前被刑拘的呼运集团8名嫌疑人,该起事故已有10人被刑拘。
事出“大意”
历来的安全事故,大多出于疏忽大意,相关规定不是不严格,涉及面也不是不宽泛,往往却因为人为的疏忽和消极执行。该案发生后,《华商报》等媒体接触了涉案的呼运集团责任人,他们均表示,未能预想到事故后果会如此严重。
呼运集团安全技术部部长高小军称,其2001年开始从事客运客运工作,2009年11月起担任呼运集团安全技术部部长,从没想过会出这么大的事。事故发生当日凌晨,身为呼运集团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高小军在事发3小时后才得以知情,却仅知道车辆损毁、伤亡重大,根本没想到遇难人数会多达30余人。
而呼运集团此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中职务最高的副总经理史全伟,则在获悉媒体采访后,直接表示了拒绝。
呼运集团“蒙AK1475”卧铺客车的车主和运营人郭永正则称,出事的卧铺客车是自己2010年年初花费67万元购买的,除了这辆车跑呼和浩特至西安的线路,他还有一辆同样车型的车跑这条线。现在,另一辆车也已停运。
提起事故,郭永正也后悔不已,称以后再也不敢养车,从此不再从事客运行业。
事故发生之后,全国范围之内针对客车安全进行了一场雷厉风行的整治。一些客运企业规定长途客车在零点之后不能再行驶,许多线路因此调整了运行时间。一些客运企业则要求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线路必须配备2名司机,凌晨2点至5点间客车和司机必须休息。
但这些已是灾难发生后的事后措施,并不能对本起事故起到任何挽救作用。针对安全事故的监管,显然不能是事后诸葛亮,而应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方方面面绷紧那根安全的弦。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除导致内蒙古呼运集团的管理层多人因重大事故罪而担责外,还揪出了那位倒霉的“表哥”杨达才。
2012年落马的10位民企老板的那些事儿
聂磊的江湖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聂磊案暂时告一段落。
聂磊究竟何许人也?在检方公布的资料以及媒体的报道中,这位“黑社会老大”的江湖人生逐渐浮出水面并为人们所知晓。
涉黑之路
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后,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为主力,成立了多家房地产公司,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开办了红星游乐城、震泰游戏厅、福满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
资料显示,15年间,聂磊带领其手下扩张地盘、建立权威,对外统称“聂磊公司”。2000年起,“聂磊公司”渐渐向赌博、色情等行业渗透,扩张势力范围,组织内部层级更为清晰、分工更为明确,后又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
起诉书显示,10余年来,聂磊团伙参与数宗涉及命案的重大治安案件。
据报道,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谋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终于,在2010年春天打砸颐中皇冠酒店后,聂磊被公安部通缉。
保护伞
在一次公安干警抓捕聂磊犯罪团伙时,一辆载着不法分子逃亡的车,左冲右突,接连撞毁多辆警车。而驾驶该车的,就是时任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晓青。
至此,聂磊的“保护伞”被撕开。
2011年4月,青岛市检察院第一次将聂磊案首批27名被告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原定于5月和8月的两次开庭被延期。
有媒体当时证实,“聂磊案延期开庭的原因与青岛公检法系统的多名官员涉案有关”。
期间,青岛市公安局某刑警大队长及其在银行工作的妻子一同“失踪”,后有人证实被抓。知情人士称,该刑警大队长是聂磊案首名涉案的警界人士。次年8月,青岛市市南区一派出所所长在接受审查前自杀,也被怀疑与聂磊案有关。
青岛市公安局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称,“截至目前,共有14名公安民警被查处,其中包括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对于他们涉嫌犯罪问题,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有媒体报道称,“聂磊打入公安系统内部的制胜法宝是人事安排,即利用关系提拔公安系统的人,收买他们成为自己的铁杆。”
有律师透露,“在青岛,聂磊和公安系统的渊源很深,可算得上是‘地下组织部长’,甚至公检法系统内的很多人,都要找聂磊调动工作。所以这些年,聂磊团伙在青岛犯的事儿不少,但都没有怎么样。”
坊间有传闻称,一次,聂磊的一个手下结婚,婚宴开席30余桌,宾客中“一半是黑道中人,一半是公安系统的人”。
2011年2月,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一次会议中提到了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枉法,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王晓青,由此成为“严惩司法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性人物。
据媒体报道,以“迅速瓦解嫌犯心理防线”见长的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辛克水和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葛强等人,也同样因涉及聂磊黑社会团伙案“落马”。
有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聂磊案和落马官员案原来都是青岛方面负责侦查,目前已经移交给了山东省检察院,青岛方面已经回避了,由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重新侦查。”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2年3月20,备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聂磊被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竞争对手,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据报道,在庭审现场,两名审理此案的法官各提着一个黑色的密码箱走进法庭,他们分别拿出两摞厚厚的判决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聂磊面临的是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保护伞”不是法外之地,聂磊案足以说明,在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没有人能在侵犯法律之后逃脱,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高宏震:湖北联谊“典当劫”
曾经的中国民企500强企业,如今却因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身陷囹圄,民间借贷走向何方
该公司1994年10月在湖北孝感创建,从一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物资公司起家,经营涉足金属矿石、化工原料、通信器材、煤炭及废钢收购和销售等领域。2010年,联谊有限公司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当年营业收入总额接近58.8亿元。
检方指控,联谊公司挪用银行信贷资金5000余万元,以其控股的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谊信永和”)和湖北融泰典当两家公司为平台,向中小企业发放高利贷,该公司及以高宏震为代表的公司8人高管团队,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
此时,年销售额最高达60亿元、年纳税额7200万元的联谊公司,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业务基本停滞达1年7个月。
20亿资金惹争议
高宏震是第九、十届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十三届人大代表、湖北省总商会副会长。
成立于1994年的联谊公司,系武钢集团最大的钢材经销商,国内行业排名第四、中南五省第一,并连续9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高宏震便是是该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联谊集团进入典当业,始于2007年。尚未取得典当业经营资质的联谊集团,通过成立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具有典当业资质的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展开合作,以民生典当作为主体,开展典当业务。
根据检方的起诉书,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联谊集团通过与民生典当实际控制人雪正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按照约定的分红比例,利用民生典当的印章和格式合同,共向17家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总金额25270万元,以月利率3.6%~6%共同获取利息总金额1832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高宏震控制的联谊集团通过旗下的关联公司,利用典当公司的“壳”,非法放贷,并涉嫌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
2009年初,联谊集团通过旗下谊信永和发起成立融泰典当,并正式获得典当经营资质。
根据检方指控,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联谊集团先后利用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印章及合同,向55家企业累计发放贷款总金额17.3亿元,获利6401万元。其中5482万元为银行信贷资金,该部分利息收入为131万元。
检方认为,联谊集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雪正公司(被另案处理)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19.29亿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2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
开庭当日,高宏震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上述指控逐一反驳,控辩双方互示证据,争论不断。整个庭审从上午9点开庭,持续到晚间9点休庭,历时12个小时。最终,法庭表示将对存疑的数据和事实重新委托鉴定。
典当业“乱象”
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而高宏震认为,与民生典当公司的合作,实质是民生典当公司开展的合法的典当业务,“开具的是民生典当的当票,也有当物。谊信永和仅是提供当金方面的合作。”
“这是很典型的擦边球做法。”上述典当业人士评价。而联谊集团辩护律师汪少鹏在受访时表示:“联谊集团的部分做法,最多只能算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应认定触犯刑法。”
联谊集团的“资金池”模式也被指打“擦边球”,“资金池”是指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
在联谊集团的组织结构设计中,联谊公司既是联谊集团的母公司,也是其成员企业。包括联谊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在内的集团成员企业的资金均由集团的结算中心,做“资金池”统一管理。
这意味着,集团旗下任何一家公司的银行贷款,理论上都可以存放于“资金池”,而作为典当公司的每一笔当金发放,亦均来自“资金池”。在此架构下,典当资金的发放是否来自银行贷款便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高宏震对媒体称,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后,联谊集团基本归还了银行贷款共计约14个亿,“由此可见,我们并不是没有钱而去从银行贷款发放当金。”
业内人士称,“联谊案”背后折射的,则是目前部分典当业面临的某种尴尬生态。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认为,一方面,随着中小、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加剧,典当业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典当业综合费用率较高,因此典当业利润不菲。
“新增的典当行中,绝大部分来自民营资本,可谓热情高涨。”上述人士表示,但在现实层面,尽管国家在政策上,对民营资本放开,但在典当经营资质的审批上,监管部门依旧是严控态势,“可以说是僧多粥少。”
一方面,国家对典当行的当金规模严格限制。但在市场的另一端,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却热度不减。在此背景下,部分典当行采取种种“暗箱”手法扩大当金规模,联谊集团即为这样的一个样本。
公开资料显示,联谊集团旗下融泰典当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其单一客户当金最大规模,不得超过6250万。但据检方的起诉书披露,其多笔“放贷”金额达到9000万,甚至亿元以上规模。
专家指出,利用多重“暗箱”手法,原本有着资金规模限制的典当行,其杠杆效应被无限放大。
审计牵出“大案”
如果不是因为审计,联谊集团或许还在演绎疯狂的资本游戏。
联谊集团内部人士介绍,融泰典当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于注册典当公司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至2008年底融泰典当才正式成立。
审批未下来前,谊信永和开始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合作,以后者为主体对外做典当融资。2008年底融泰典当注册后,两公司合作终止。
2009年10月,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联谊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谊信永和(无典当资质)和锴景工贸(无典当资质)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6亿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累计发生额12.6亿元。”
林春平:从神话到笑话
“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骗局被揭穿后,“短命政协委员”温州商人林春平不仅“政商两失意”,还面临牢狱之灾
据检方透露,截至目前,此案尚有大量犯罪事实未侦查完毕,根据现有证据,已可认定林春平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数亿元,虚开发票税额高达上亿元,此外,林春平还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税款发票上亿元等其他犯罪。
“我现在算是一名小小的银行家了。”去年2月,温州市政协一场专题座谈会上,温商林春平伸出小指头比划说。彼时,这名“美国买银行”的商人履新温州市新一届政协委员仅仅一个月。
一个多月后,政协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同意林春平辞去温州市政协委员职务。
商人林春平
今年43岁的林春平,出生于温州的西部山区泽雅镇,为春平集团董事长。林春平曾对媒体描述发家史:1988年,还在读高中时,就在桂林百货大楼承包柜台卖纽扣,成了“万元户”,后来考到深圳大学,通过做深圳和温州间的牛皮货运生意,有了原始积累等。
据报道,在“2011年温州十大在外风云温商”评选中,对中国春平集团董事长、西非华人华商总会会长林春平如此表述:在农业之外,他还进军皮革业、物流行业以及低压电器、商业地产等领域。2011年,其集团公司销售额预计在20亿元左右,米业公司海外上市也在筹备中。
2011年底,正值温州深陷民间债务危机之时,林春平突然高调宣称,斥资6000万美元收购有85年历史、位于特拉华州的美国大西洋银行,并更名为美国“新汇丰”银行重新试营业。
这时候林春平逐渐活跃在公众视野。
此后,林春平一跃成为温州民间资本突围的标杆式人物,不仅冠上政协第十届温州市委员会委员等头衔,还得到了浙江、温州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的高度表扬。浙江省一位主要领导曾在全省民营经济万人大会上表示:“温州有位企业家林春平,收购了美国银行,了不起!”
案发
2012年3月,有媒体实地调查发现,林春平所谓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一事纯属子虚乌有。谎言被戳穿后,3月13日林春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夸大事实表示反省,向公众鞠躬道歉。
3月29日,林春平辞去温州市政协委员职务。这距离林春平1月18日履职之日仅71天。
据法制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且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林春平于5月23日畏罪出逃。目前,温州市公安机关已对林春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并上网追捕。
办案人员向媒体透露,犯罪嫌疑人林春平掌控的温州中寿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唐古实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以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温州警方已对此立案并成立专案组,目前正在全力以赴抓捕犯罪嫌疑人林春平。
温州市国税局一位官员向媒体透露,国税局确实正在对林春平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期间,其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和细节暂时还无法向公众宣布。对于林春平是否潜逃及公安机关是否已对其立案侦查,温州市公安局外宣办负责人表示,由于有关市领导十分重视该案件,目前一切进展仍处于保密状态。
根据温州警方,在6月6日,发现林春平可能隐匿广东的线索后,温州警方前往实施抓捕。3天之后,警方在珠海市抓捕了林春平。林春平归案后,温州当地的收网行动也全面展开,至6月11日上午,已抓获6名嫌犯。经审查,对其中5人采取刑拘,一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证实,1997年底,林春平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3年6个月,在金华服刑,后减刑8个月,2000年8月释放。另外,在2005年之前,林春平基本没出过国。
根据国家法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资金掮客刘济源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该案件涉及的存款企业有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省内外大型企业十多家;涉及的银行除齐鲁银行外,还有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多名企业高管、财务人员和银行员工涉案。
今年45岁的刘济源,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齐鲁银行案”主角,为齐鲁银行高息揽储,通过伪造金融票证多次骗取资金,案件涉及一些金融机构和多家企业。
1968年出生的刘济源,祖籍湖北应山,出生、成长于济南。其父母均任职于济南铁路局。高中毕业在济南市建筑设计院工作八年后,刘济源在聊城开发房地产起家, 1992年开始炒股,2004年,他成立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北京与山东实际控制18家公司。
高回扣诱导企业存款
法院起诉书称,刘济源以支付高额利息、好处费等方式,引诱企业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而后采用虚假质押手段,以骗贷的方法从银行诈骗巨额资金。
2005年,刘济源通过韩桂英(曾任职山东省直机关,后下海经商,成立山东伟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995年,她与刘济源结识并相熟。)为齐鲁银行向有关国企揽储。
2005年3月至4月间,刘济源通过韩桂英联系到了枣矿集团负责人霍玉生,并达成存款“共识”,枣矿集团先后向齐鲁银行存入约10亿元,刘济源也按照约定支付高息给霍玉生个人734.8万作为回报。而在此过程中,刘济源分别以购车、购房及支付现金等方式,累计回赠韩桂英约5460万元。
据报道,2006年,刘济源在齐鲁银行的各项贷款总额已经达到28亿元。同年,刘济源为了还贷将所有投资抽回,但资金仍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刘盯上了其他在鲁国企。
2008年11月,刘济源在时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马厚亮的安排下,与淄矿总会计师张波接洽。此时,刘济源在齐鲁银行城南支行的老相识傅人永已调至该行市行营业部工作,淄矿的户头也随之挪到了市行营业部。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淄矿实际投入本金14亿元左右,滚动存款19亿元。
利用这些存款,刘济源先后办理了近20亿元的质押贷款,之后,他还清了大部分贷款,但其中有6亿元存款因刘未及时还款而被银行划扣。
在此之后,因为资金链断点不断,刘济源四处揽储,为偿还贷款“拆东墙补西墙”。这一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集中在2009年和2010年,共被指控10起事实,涉案金额71.6亿元。
刘济源首先将目光移至阳光财险。据公开资料,2009年9月和10月,在刘济源的联系下,阳光财险在齐鲁银行分两次存入25亿定期存款。2010年1月,阳光人寿又存入15亿元。司法文件显示,刘济源许诺的存款利息高达10%。
被刘济源“引诱”的金融机构还有生命人寿,2010年1月,该企业存入齐鲁银行5亿元。
此外,被刘济源引诱存入的款项还包括山东五征集团的7亿元,此笔款分两次存入齐鲁银行,其中一部分存款被刘济源质押给工商银行大观园支行,贷款0.9亿元。金额较小的企业包括东营山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东营优泰克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分别存入齐鲁银行0.7亿元和0.3亿元。
济南之外被拉存款的企业还有烟台蓝天投资和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两者存入齐鲁银行1.1亿元,此外,蓝天投资公司还存入华夏银行2亿元。
在拉入这些定期存款后,检方指控,刘济源虚构了贸易合同、承兑证明文件、借款合同,伪造了存款单位质押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等,利用这些存款作虚假质押,诈骗银行资金71.6亿元。起诉书还称,至刘济源案发时,这些资金均未归还。
案发
纸包不住火,掮客刘济源终于东窗事发。
根据司法材料,从2002年起,刘济源产生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想法。随着资金出现巨大亏空,刘济源涉嫌诈骗手段逐步升级,从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最后转为直接诈骗企业。
司法文件显示,刘济源先是揽储,将国企资金揽至目标银行作为定期存款,并以自身公司名义向国企支付补偿金或向国企领导输送个人利益;揽储后,他通过伪造的手续和企业印鉴,以目标存款为担保,办理等额的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从银行套取贷款用于投资。
根据起诉书涉案金额统计,齐鲁银行案涉案金额超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案发后追回赃款79亿余元,实际损失恐超21亿。
据报道,刘济源一案共产生了1883本卷宗和3本会计检验报告,案卷摆满了济南市中院法庭的一面墙,卷宗数量之多为司法史罕见。这些卷宗被法院分为重要内容、资金流向内容、涉嫌行贿内容等四大部分。
由于目前披露信息有限,资金流向、损失数额及银行内控问题,仍待司法进程揭示。
目前,警方已查封刘济源个人及公司财产,扣押涉案资金,并正清查其他资金流向,进一步追缴涉案赃款。
【本文重点参照《财经》杂志】
郭传志:返利营销陷阱
到底是商业新模式,还是非法传销的变种?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郭传志“跑路”,再次将“返利营销”卷入质疑漩涡
多位炬森科技会员称,半年左右,该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浙江、福建、江西等省约200个市县里发展了10余万会员,吸收资金数十亿元。
“消费满500送500红利,消费=存钱=免费,我们每天拨出营业额的5%平均回馈给累积消费满500的会员,每天送,一直到每个人送满500为止。”这种“空对空”的圈钱游戏,让许多会员趋之若鹜,有的甚至为此变卖房产。
就在会员们还沉迷在自己的发财梦时,郭传志卷款潜逃,或涉及资金十数亿元。
郭传志其人
郭传志,福建三明市大田县人,从军队转业后来到温州,先后注册成立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广寿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寿(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几家公司,甚至还头顶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等多个头衔。
据温州当地一位企业家透露,郭传志十几年前来到温州打工时,身无分文。后来经过打拼,在蓝江科技园内租了房子,开始做机械销售生意。后来的一段时间,在吃饭的时候,郭传志开始频频向他们宣传“满500送500,满1000送1000”的消费模式,并称“不花钱的购物时代终于到来了”。
另有知情人士称,郭传志为人高调,最初开的是几万元的二手车,发家之后立马换了奔驰和宝马。常常把手机里银行的打款金额在别人面前炫耀,说,“看,今天又几十万元进来了,昨天是一百万元。”
据称,郭传志的名片中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是其花了8万元所购。他为了把自己包装成社会名流,经常花大钱与政府官员甚至到北京与一些领导合影,从而显示自己的身份。郭传志行骗成功后,账户中的存款数字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温州当地一些银行行长为了拉储,还经常请郭吃饭。
据媒体公开报道,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确认,“郭传志确实是我们的副会长,我们是社会团体,会员入会几乎没有要求,副会长当然要把关,但也没办法进行太严格的审核。”周德文抱怨说,郭传志出事,令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焦头烂额”。
周德文说,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共有30多个副会长,“他们都是办企业的,企业好不好不可能一下子分得出来。”在郭传志挂职副会长的温州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周德文对媒体称,郭传志加入协会时,其曾经请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调查,并且讨论百业联盟的模式的合法性。当时有意见认为这种做法有网络传销嫌疑,但最后律师否定了这种意见。
据公开报道,2011年下半年以来,百分百返利网在全国发展了500名以上区域代理、数万名加盟商及会员。直到5月底,上百名全国各地会员、代理商、加盟商报案。据安徽一名代理商估计,涉案金额可能高达十几亿元。
就在郭传志出逃前后,5月31日,“百分百返利网”运营商福州谊生科技的董事长姚建清,因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在杭州被福州警方控制。接连出事,让消费返利模式陷入争议之中。
“返利营销”实为传销
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含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维护、安装等,日用品、服饰、五金家电等网上销售。
据蓝江软件园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郭传志租赁该园区办公室,开展机械方面的企业咨询业务;同年10月,郭传志转做电子商务中国百业联盟,宣称“不花钱的购物时代终于到来了”,推行所谓的“返利营销新消费模式”。
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一站式返利平台”中国百业联盟,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会员免费注册,在购买一定金额物品后,即能获取积分,以500元为一个单位,满500元后,会员每天可获得1.1个积分。1个积分等同于1元。
在“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的利诱下,商户会员变身买家购买大额商品,有的商户甚至为此变卖房产。
有会员称,他“买”了35万元的建材和保健品,交给百业联盟5万多元的会员费,至今还有4万多未返利。“庆元有很多百业联盟会员。我一个会员朋友至今还有50余万元未返利。”
据警方调查,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涉及浙江、福建、江西、上海、广东等省市会员近万人,总金额达上亿元。据介绍,去年以来,这种“返利营销”网站兴起,其中福建最为疯狂。仅在泉州,就有1600余家商户加盟一个名为“万家购物”的返利网站,涉及百余行业。
警方介绍说,在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返利营销”案中,大多为虚假消费,会员与商家之间没有真正购物交易,会员只上交购物消费款给商家,商家再将该款上交总公司。
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还以省或市县为单位发展总代理(代理),由代理发展商家,商家发展会员,会员发展新会员。除了以500元为一个分红点每天返还1.1元给会员外,还给代理商、商家、会员一定比例消费额进行返还。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大梦初醒
2012年5月底,郭传志失踪,全国近6万会员方如梦初醒。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局经侦队的通告称,经初步侦查,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自营业以来,涉嫌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这时,百业联盟的会员们才发现这是场骗局。
某百业联盟一级代理商对媒体称,从警方笔录情况看,目前仍不清楚郭传志跑路的原因,“郭传志做了一件事,他在今年4月中旬开始,将以前累积的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了,并且新入账的资金也直接转账,现在炬森科技公司账户已没剩下一分钱”。
前述代理商透露,此案受损会员接近6万人,来自全国各地数十个省,其中加盟商家有5038户,金额初步预计约30亿元。
而如今,郭传志已不知去向,只留下那些绝望的会员,在已经人去楼空的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等待。
吴英:民间融资牺牲品
从“亿万富姐”到身陷囹圄,吴英的人生无疑牵动着中国的金融改革、民间融资等一系列不容回避的问题
吴英案的改判,在金融制度发生实质变化之前,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传奇人生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看到汽车租赁业商机,她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赚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2000年后,吴英在当地和全国部分城市涉足房地产。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
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直至2006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3个商标。
曾有媒体这样报道:“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500万元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一次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
从“富姐”到身陷囹圄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6年12月,吴英的失踪,成为了其人生的转折点。据传本色集团出现资金危机。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3月16,吴英正式被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
法院表示,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复核后改死缓
一审不服,吴英决定上诉,吴英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且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以及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据了解,二审中吴英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成争议焦点,吴英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在此过程中,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乃则:陕北首富“侵占煤矿”风波
他是陕北最著名和最神秘的人物之一,他对朋友忠诚,对别人慷慨,这种忠诚与慷慨,使得他变成了阿甘式的人物。但由于侵占煤矿一事,他饱受争议
关于高乃则其人的财富神话,也逐渐被人知晓。
从卖豆腐到企业家
高乃则出生于上世纪50年代末,当时中国经济正处在困难时期,由于幼时家贫,他只上了2年学。后来在陕西省府谷县二道街卖豆腐,后转入煤业和镁电业,于1998年成立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该公司拥有的下属企业有府榆煤矿、府谷县镇二矿、中一矿、丈八崖联办煤矿、香柏林沟煤矿、余家伙盘煤矿、府铁联营煤矿、华兴煤矿、柳树渠煤矿、红花煤矿、榆林鑫源煤矿等11座煤矿,万富恒机制兰炭有限责任公司、金万通镁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兴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2006年底,集团公司总资产达3.6亿元,职工1280人,生产原煤300万吨,焦炭40万吨,电石3万吨,金属镁2万吨。产品远销山西、河北、天津、上海等10多个省市,并出口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公司先后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经济效益明星企业”,年实现总产值11亿元,上缴利税总额7480万元。成为榆林市有名的纳税大户和非公有制先进企业。
有报道称,高乃则的致富不仅仅是运气,同时也是由于他敢于冒险。他曾经以不到3,0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府谷的某宾馆,现在这家宾馆的价值早已过亿。
在榆林府谷,高乃则的传奇经历和慷慨大方资助很多贫困人群的事,为不少人所知。据称,高乃则的捐赠主要是在扶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此外,有资料显示,高乃则还在慈善助学、助医、救济贫困、安排社会就业和解决当地农民吃水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据公开报道,高乃则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活动。每年府谷县参加高考被录取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顺利入学者,都给于支助。另外,公司对于府谷县一些乡镇的贫困村庄、家庭,那些没有电话通讯和吃水困难的农户,实施了大批惠民工程。集团公司下设的每一个厂矿企业都在尽最大可能的吸收社会闲散劳动力。
“侵占煤矿”风波
此前有报道称,府谷县庙沟门镇余家伙盘村境内的余家伙盘煤矿被高乃则侵占,该煤矿目前市价在十亿元以上,该煤矿原股东数人莫名其妙地失去了煤矿的全部股权。
据报道,原余家伙盘煤矿股东杨某等人于2009年11月发现,余家伙盘煤矿股东早已变更为高乃则等6人,高乃则等人是通过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方式,“夺取”了煤矿股权。当时余家伙盘煤矿市场价不低于三亿元,现在该煤矿市场价在十亿元以上。同时,府谷县庙沟门镇也被指在企业注册登记、政府领导出具证明时签名造假。
对于余家伙盘煤矿股东变更过程中出现的上述不正常现象,吕全艾等原股东认为其中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公正处理。有原股东杨乐平向媒体反映,2011年底,高乃则曾委托其公司的一位高管找到他,提出和杨乐平等余家伙盘煤矿原股东协商,了结纠纷。商谈无果,这位高管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警告杨:再闹就收拾你!
李淑琴:落网的石油贩子
白银“3·03”特大制售假冒伪劣油品案,给国内石油业敲响了警钟,再一次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一起制售假冒伪劣油品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以次充好 直至案发
公开资料显示,兰州海洋石化的前身是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2008年4月,时年45岁的兰州女子李淑琴注册成立了海洋石化后任董事长,挂靠于四川中石化名下,主营溶剂油、燃料油、重油、沥青等石油化工产品批发业务。
报道称,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淑琴在海洋石化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仓储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价值4322万余元的国标0#柴油5090吨,后李淑琴又通过他人从新疆等地购进价值2272万余元的碳十馏分、凝析油STX半成品原料、燃料油等4250余吨。随后,李淑琴指使油库生产主任傅军国将正品柴油与上述化工产品按比例勾兑制成劣质0#柴油共3629余吨。
2010年3月,兰州嘉星石化公司员工杨某从海洋石化低价购进大量0#柴油。同年11月9日,杨某加价后给白银市景泰翠柳煤矿销售了19吨。
景泰翠柳煤矿的8台车在注入上述油品后发动不起来,并造成机械故障致使煤矿生产经营几近瘫痪。后经工程人员取样检验得知柴油不达标时,遂向景泰县公安局报案。至此,以次充好的伪劣油品案才露出了狐狸尾巴,被有关部门重视。
骗取贷款
检方指控,李淑琴与身兼海洋石化总经理、深圳市港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宇为了给海洋石化筹集资金向银行骗取贷款。
白银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淑琴、陈宇、傅军国、陆少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骗取贷款罪。自2010年9月以来,被告销售用碳十馏分和凝析油勾兑劣质柴油,从中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1.17亿元。
11月14日,白银中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李淑琴被判17年。
陈奕标:一个人大代表跑路背后
曾经的“广州市十大杰出青年”、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东城区“首都荣誉市民”,何以“跑路”收场
陈奕标的“跑路”,引发广东担保业地震。
陈奕标其人
1965年出生的陈奕标,1988年中山大学经济系毕业后被分配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1992年,陈奕标下海创立北京国讯与广东国讯两大通信企业,以经营BP机起家,挣得第一桶金,其后又注册并参股了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完成原始积累。资料显示,当时陈奕标旗下国讯集团公司净资产已达8亿元,银行授信额度20亿元。
江湖人称“标哥”的陈奕标,头衔一大溜:广东省人大代表、首都荣誉市民、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理事等诸如此类,派头很大,每年都在北京大肆宣传。
2003年8月,陈奕标在广州发起成立华鼎担保有限公司,9月,又在北京发起设立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之后成立的创富担保有限公司,亦为陈奕标实际控制。
据说华鼎成立时,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多位领导出席支持。或许得益于此,华鼎起步短短四年就从一家排名偏后的小粤企蹿升至广东省排名首位的担保大佬,在此期间所获国家扶持基金规模在珠三角同业中无出其右者。
从2003年9月注册时资本金5000万元到现注册资本金5.8亿元,十年间中担累计为800多户中小企业做了贷款担保,累计担保额90多亿元,“在民营担保公司里,堪称第一”。
河南、厦门等地担保公司的“窝案”已渐渐退出公众视野。
直至2012年2月传出其“跑路”美国的消息。人们才知道经营相对谨慎的广东业界“出事”了。原因疑与挪用客户保证金有关,使得华鼎资金链陷入紧张。
“去年底就有人说,陈奕标在机场被公安抓走,后来又放了。最近他一直没露面,也不知道人在哪。”广州一名担保公司老总对媒体说。
据报道,华鼎是广东中小企业促进会和广东信用担保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工行钻石3A级优质客户,以及广东首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
从华鼎官网新闻看,陈奕标最近一次露面是去年9月26日,在广州市工商联大会上喜获连任副主席一职。
华鼎涉嫌违规操作
华鼎官网自称“拥有广泛深厚的政、经、银、商协会资源”。过去几年华鼎、创富的业务推广中,政府支持力度不小。
在一些城市,华鼎的推介是直接由当地中小企业局帮忙。有些地方政府还承诺,若企业和华鼎合作,政府帮垫付其中7%的保证金。
2012年2月,跑路消息传出。但当月12日,华鼎官网称,陈奕标是去香港治病。一天后,陈奕标向媒体承认了公司资金链紧张一事。当时,中担已停业,房租、物管费都没交。
3月,华鼎危机发酵。9日上午,与华鼎合作借款的中小企业主向公安、银监、金融办等部门报案,上访多日后,公安经侦部门立案调查。
业内猜测,华鼎可能涉及多收、挪用客户保证金。担保公司帮中小企业拿银行贷款,有时要向银行交保证金,因此不少担保公司会向中小企业收取保证金,但若因资金紧张挪用这笔款项,则构成违规。
“我们早料到他会出事。”有人评价陈奕标。
曾有担保公司负责人这样形容担保业,“这个行业是典型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陈奕标不露面,影响的不仅仅是华鼎,对行业损害也很大。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出事后,中央一再强调保增长、扶持中小企业融资,令市场资金面“春潮涌动”。但是由于银行对担保贷款更加谨慎,一些中小企业预计还贷后很难再贷到款,索性拖着不还;部分担保公司受银行和客户的“夹击”,流动性收紧,容易萌生违规的动机。
据报道,截至去年底,华鼎和创富在各银行的在保余额是51亿元。其中在工行最多,为19亿元。农行和中行次之,在保余额分别为7.8亿、7.4亿。国开行、交行、广发、民生等亦牵涉其中。陈奕标此次“跑路”,还卷走了数亿元私人借款。
折戟投资 跑路美国
据报道,华鼎盈利模式为:挪用贷款扩充资本——银行授信额度增加——再挪用扩充。由于资金主要来自“被股东”的企业手里,陈奕标自己只需支付不超过20%的担保费和给企业的固定回报。
业内人士称,担保公司是陈奕标金融帝国的基石,陈以担保业所获资金去海外资,奈何海外投资效益亦不佳。
在大陆,陈奕标的投资也不见回报。知情人士称,华御典当行是目前“华鼎系”最值钱的资产,陈奕标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华御35%的股份。有媒体报道,截至去年底,华御资本总资产1.7亿元,负债5700万元,收入5000万元,还有应付款5000多万元,“基本不赚钱”。
据广东某银行一名信贷人士介绍,以前工行等大行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粗放,授信额度一般是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10倍。而这正是陈奕标热衷于给旗下担保公司不停增资的原因。
银行信贷紧缩,直接导致陈奕标的资金链断裂。之前,工行等对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一般是注册资本的10倍。由于去年温州发生信贷危机,工行总行要求各行把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授信的额度大为削减,该项业务还得从原来的上报分行改为报总行审批。受影响的华鼎、创富的恰恰是工行的大客户之一。
据报道,银行的信贷紧缩开始于2011年11月左右。陈奕标只支撑了两个月资金链就断了。
正因为陈奕标的“跑路”,广东业界担心,华鼎一事会影响其他公司的正常经营。眼下众多银行开始叫停银担合作的模式。
如果市场风险继续蔓延,会有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陷入危机。这将极大地挤压担保行业的生存空间,给本已风雨飘摇的行业增加更多不确定因素。
陈奕标“跑路”后,留给人们的是反思和教训,据称,陈本人在美国治疗抑郁症。
徐明:大连实德风雨飘摇
这个由徐明一手打造的商业帝国,正在经历一场暴风雨的洗礼。随着徐明的“失踪”或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其商业帝国之梦是否能圆,将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个曾经在足坛赫赫有名的人,到底发生了什么?
发迹
徐明出生在一个典型的辽南山村,有媒体报道,徐家早年生活非常艰苦,徐明的父亲徐盛家在有了4个孩子后曾去北京学习,4个孩子就跟奶奶在这个小屋度过了贫穷的童年。
后来徐盛家学成回到村里,在光华村大队担任村干部,徐家的生活才开始有了起色。
1988年8月,徐明进入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习。后据媒体调查,徐明考入的是该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而非该院经济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正规本科。
1990年8月毕业后,徐明回到大连,进入庄河市对外经贸委员会工作,很快徐明又调入经贸委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庄河市工业品对外贸易公司。
综合媒体报道和公开资料显示,徐明的“第一桶金”,就受益于农行大连分行的贷款。1992年,徐明说服时任辽宁省庄河市外经委主任的杨兴普,通过外经委下属的庄河市工业品对外贸易公司,与港商周一鸣的香港恒和机械工程公司联手,共同出资80万美元成立大连实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方以44万美元现金占股55%,杨兴普任董事长,徐明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明曾在公开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做(大连站前胜利广场)基础工程的时候,它有60多万立方米的土,要排到什么地方呢?我当时考虑到,应该在做一个工程的同时,也同时把另外一个工程做好。我们跟政府提出来,结果政府拿着我们的要求,在星海湾那边依山填海,现在建设了一个可能是亚洲最大的广场。这样可以说在做一个工程的同时完成了两个项目。”据其透露,这项“挖土填海”的壮举,为22岁的徐明一举赚了3000万元。
1992年,徐明创建了大连实德集团。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已是一个拥有多个产业实体的综合性民企,实德集团在以化学建材生产为核心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化学建材业为主,家电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综合发展的产业格局。同年成立的大连实德机械工程公司,承揽了大连站前胜利广场、星海湾、金石滩高尔夫球场等30多个大型土石方工程。
1994年徐明开始到欧洲考察,决定引进当时国内还很少人知道的塑钢门窗。
1995年8月,徐明成立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贷款投资1.2亿元引进12条当时世界最先进的高速塑料异型材挤出生产线和门窗组装生产线,当年形成1.2万吨的产能。
工商资料显示,同年12月31日,徐明又从大连宇华实业总公司引资3000万元,注册了大连实德塑钢门窗厂,专门生产塑钢门窗。这是当时大连唯一一家专职生产塑钢门窗的企业。时至今日,在塑钢领域这种一家独大的局面依然存在。
借助于政府的项目支持和银行贷款,1998年到2001年底,三年间,实德塑钢的产能扩大了近乎十倍。几年内,实德塑钢产品行销全国各省市,甚至一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塑钢门窗异型材生产企业。
1995年,成立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底,化学建材生产能力已达年产1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VC型材生产企业,被国家建设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化学建材产业化基地”。
1998年的10月,徐明在迅速布局产业版图的时候,也悄然完成了大连实德完全私人化。到了1999年的时候,年仅28岁的徐明成为了福布斯富豪榜上中国最年轻富豪。
转战足球与金融
在问鼎中国最年轻的富豪当年,徐明进军足球业。1998年,大连足球的领军人物、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宣布退出足坛,原因是忍受不了中国足坛的恶劣环境。次年徐明以1.2亿元从王健林手中收购了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
随后,大连实德集团召开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对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进行整体评估,把原来公司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修正为1.2亿元。同时股东也修改为大连实德集团以实物出资7680万元,林乐丰以实物出资1320万元,余泽美(致公党大连支委秘书长)以实物出资1000万元,徐春以实物出资1000万元,姜岩(现大连实德集团副总裁)以实物出资1000万元。并在10天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
“这样一来,把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向银行抵押,就可以获得同样数额的贷款,7000万支付所承担的万达债务,5000万还回实德,大连实德集团一分钱不花就可以得到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曾有注册会计师分析。
鼎盛时期,徐明一共拥有7家球队,活跃在各个级别的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
有媒体报道,徐明是彻底的把足球当成了一门生意在做。“如果足球不赚钱,我搞他干什么?”他说。
有报道称,实德系曾在中国足球联赛场上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黑色幽默”——母队要争冠,卫星队必定让球放水;卫星队要保级,母队就带头狙击保级对手。曾经四川冠城教练徐弘不堪受辱击败母队,当天就被下课。重庆力帆的老板尹明善曾经评论“实德就是最大的赌窝”。
进军足球的同时,徐明也没闲着。2000年,实德首次进入金融业,出资1.8亿元购得生命人寿保险公司13.25%的股份。接下来的几年中,实德相继参股或控股太平洋保险、景顺长城基金么司、太平洋金融学院和大连市商业银行等。
实德投资金融不仅获得了巨额利润——据媒体报道,仅入股太平洋保险,实德便获利超40亿元,而且得以撬动巨额资金进行资产运作,它曾先后用直接或间接持股、资产置换等方式,控制多家上市公司。
除了足球与金融,在实德的商业帝国中,原本还有一块规划是石化项目。
2004年,大连市开始规划双岛湾石化项目,徐明向大连市政府提出建设双岛湾大型石化项目,预计投资达416亿元人民币。2004年9月,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大连实德集团公司获得成品油国际贸易经营权牌照。
2009年7月该项目规划被否,徐明的化工梦也被搁浅。
转战幕后 悄然被查
1994年-2001年间,徐明构造了拥有3家上市公司、3家商业银行、2家保险公司、1家基金以及10多个关联企业,跨越塑钢、家电、足球、金融等领域的“商业帝国”。
实德集团官网显示,目前大连实德在以化学建材生产为核心的基础上形成了化建、家电、体育、保险、石化、汽车、医疗七大产业格局。主导产品PVC型材已达到28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已成为世界最大的PVC型材生产厂家。2011年,在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评选中,实德集团以121亿营业收入位列第66位。
但据媒体调查,化建的赢利、市场和规模从2003年达到顶峰后就开始萎缩,实德的利润空间持续走低。其家电业务深陷成本之苦;保险仍然处在发育阶段;石化和医疗大部分处于政府审批未果的“纸上谈兵”阶段;汽车产业已在2005年被发改委撤销了产品注册;而以足球为标志的体育产业“强弩之末”,不断曝出甩卖球员、拖欠工资的消息。
2004年12月,徐明宣布不再兼任大连实德集团总裁职务。次年,徐明退出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大连实德的董事位置。2006年5月,保监会发布公告,陈春国接替徐明出任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一职。
据称,“隐退”后的徐明依旧掌管着实德的大权,熟悉徐明的人称,“徐明这几年只是变得低调了而已。他仍然在做资本运作,目标是进军房地产。”
据新华网,2009年4月,徐明出资人民币285万余元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一亲属以其岳父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事后,王立军当面向徐明表达了感谢。同年7月,王立军接受徐明的请托,指令重庆办案部门将已羁押的潘某、王某、张某予以释放。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四年之痒
连续四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法人》杂志的一种价值追求,也是这个团队甘愿担当的使命
中国商界从不缺少惊心动魄的故事和精彩传奇。但对于多数人而言,企业家群体仍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群体,他们创造了巨额财富,实现了社会价值,建立起一个个我们耳熟能详的优秀品牌,而对这个群体的了解却十分有限。其实,企业家也是普普通通的人,也有七情六欲,私心杂念,他们作为对社会经济有着相当影响的特殊人群,往往有着非同寻常的经历: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招聘、物资采购、对外投资、合作、纳税、融资等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涉法的风险。
而企业家涉法的危害性,又往往远大于常人,这一点尤其对民营企业家更甚。相当部分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管理,甚至“一言堂”,企业创始人或者一把手几乎决定着企业的一切事物,他们如果涉法或者遭到禁锢,几乎意味着企业的各项事务都将陷入停滞,群龙无首之下,后果不难想象。
“中国企业家涉法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但多数企业管理者至今未能充分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近期不断曝出种种鲜活案例印证了这一点。而我们所做的事情,是希望为推进中国企业家群体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推进中国经济界法治进程,尽一点力。”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认为,一年一度推出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既符合《法人》杂志的精准定位,又有益于国家法治和对企业家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不管面对何种困难,《法人》杂志都将继续做下去,并将此打造成自己的特色品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人》杂志作为国内唯一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一直密切关注企业家群体的跌宕起伏。一年一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系统的将年度公共传媒披露的重要企业家犯罪案例进行归类,详细分析企业家所处行业、涉案年龄、犯罪类型、涉案金额等要素,并逐一归纳特点,提出警示。希望通过这些鲜活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给后来者以警醒。
风雨四载
对于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搜集和研究工作,《法人》杂志已经坚持了四年,并将继续进行下去。四年来,在人员、资金并不充裕的情况下,《法人》杂志始终坚持关注这一课题的研究并让其成为核心工作之一,全力呵护保证一年一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顺利出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年度报告的深度和精度均在日益提高。
同时,《法人》杂志还关注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与成长路径,尤其对伴随其间的法律新闻事件,做过大量报道。基于这样的特色与优势,“企业家的法务参考”顺理成章的成为《法人》杂志的基本定位。
在中国商界的大浪淘沙之中,遇到重大失误折戟者有之,阴沟里翻船的也不在少数。企业经营遇到问题就想托关系、送钱来解决;为获利益不惜灰色交易、暗箱造作;遇到法律风险就逃之夭夭、不顾后果;甚至与人起矛盾直接雇凶杀人概而言之,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少到令人咋舌。
过去一些堪称“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太需要一些有价值的财经法律资讯,太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借鉴。为此,《法人》杂志当仁不让的承担起了这份责任,希望为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合法权益的维护尽一份绵薄之力。
2013年1月份发布的《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是《法人》杂志第四年度联合相关专业人士或专业学术机构发布同类报告,为了更加严谨与贴切,报告名称有了细微调整,但内容比之前更为专业、全面和有深度。
此前的2009、2010和2011年,《法人》杂志连续三年发布报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舆论一致认为,此类报告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对促进中国企业家法制观念的提高,促进反腐倡廉,促进建立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出了贡献。
作为财经法律类新闻媒体,《法人》杂志从传媒和舆论角度,审视中国企业、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现状,探究真相,钻研规律,归纳问题,提出警示,其镜鉴价值当有特殊意义。
渐趋成熟
最初,《法人》杂志对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关注,是与长期研究这一领域的王荣利律师合作的。王荣利先生曾长期担任《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法人》杂志发布的最初几年的年度报告,即为王荣利先生执笔。
为进一步深化对于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的归纳与研究,并形成专业化的品牌,自2011年初开始,《法人》杂志专门开设了“企业家犯罪报告”栏目,将每月度梳理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刊登于当月的杂志上,在帮助读者对于企业家犯罪现象有所了解和关注的同时,也为每年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撰写进行资源储备和积累。
在案例选取上,虽然均出自媒体报道,但我们始终坚守着严格的遴选标准。首先,案例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新社等主流媒体以及部分政府网站,等等。同时,我们努力做到,既要是典型案例,信息清晰,又要有其代表性,如在涉案金额、犯罪特点、成因等方面有典型意义。
自2012年末开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正式参与到该项目。《法人》杂志用自己数年来的积累,在已初具成熟度及知名度的基础上,展开了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科院的合作,试图联合专业的学术研究机构,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2012年12月,由《法人》杂志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创办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双方计划以该中心为主体,以《法人》杂志的内容及媒体资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优势为依托,联合主办并以中心名义对外发布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今年的报告在案例范围、研究角度、专业性上都有了大幅提升。
随着在案例搜集、分析及研究报告撰写经验等各方面的不断积累,年度《报告》的传播知名度、影响力也逐年递增,《法人》杂志对此项领域的执着坚持也取得了一点成果。正如《法人》杂志总编肖黎明所表示,今后《法人》将加倍努力,将自己多年培育起来的这一项事业逐步做成国内领先的研究项目,甚至在不久的将来形成独特的专业化品牌。今后,《法人》杂志将联合更多有识之士,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利用各合作方的不同优势,将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拉向纵深。
反响热烈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位,2012年则达到245例。
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可谓稳步“上升”,但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更多是在形形色色的财富排行榜上,甚至企业家群体对自身的关注点也偏重于财富的积累、企业的规模,却忽视了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而学界对此项目的研究也几乎处于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刊出首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份被称为“另类排行榜”的报告甫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
“我们希望从今年开始,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办成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年度盛会。推动中国企业家群体在创富的同时,守法经营,坚守良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说。
这也正是四年来,《法人》杂志一直坚持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原因所在。
历年来,受邀参加年度报告发布会并就报告内容、企业家犯罪现象进行演讲、点评的法律专家均很踊跃,大家对于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工作做出了高度评价,认为这项工作填补了国内法律研究的空白,对于中国企业家群体、对于企业家群体涉法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法制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雷晓路在2012年度报告发布会上发言时指出,法制日报社旗下《法人》杂志连续四年度发布同类报告,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和精到分析,提供警示样本,推进业界反腐倡廉,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促进企业及企业家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高铭暄教授则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家是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市场要素,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续,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也肩负重任。因此对如何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现象进行专门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表示,探讨如何通过打击犯罪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极有价值。企业家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连同自己所在的企业犯罪,要做仔细的甄别。
在2011年度报告发布之后,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前往法制日报社,对《法人》杂志在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过程中以及对于相关案例的搜集整理以及理论研究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慰问,尤其就《法人》杂志所坚持的工作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预防犯罪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不断追求完美
四年走下来,《法人》杂志也在和“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同成长,我们欣慰自己的成果,也审视自己的不足。今后的日子里,《法人》杂志将继续坚持对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和归纳,坚持发布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力图通过我们的努力,使这项工作更严谨、更完善、更有深度、更具价值。
在连续四届报告发布的过程中,在各界领导、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法人》团队始终保持清醒,及时发现缺憾与不足,力图在统计方法、研究方法等方面做到更加科学、更加严谨。《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即彰显了这些努力的一部分。
历年来,我们竭尽所能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案例信息,希望尽可能全面的涵盖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我们认为,这些案例不论大小和轻重,均对企业家群体有参考意义。但由于技术、政策等多种原因,案例涵盖很难做到全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由于案件搜集的手段和渠道单一,报告的内容更多依靠一些媒体公开报道的知名案例,而对于一些涉案金额不高、社会影响面不大的案件,由于媒体的关注度不够可能被忽略。而有些企业家的公开信息太过稀缺,有的甚至连任职企业的性质、企业家年龄、基本履历等都很难找到——这对于综合研究整个中国企业家群体法律风险现状及防范之道来说,难免有所影响。
此外,年度报告在统计方法、研究方法上仍有待突破。在历年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参与者的过于单一也是一项缺憾。
一直以来,由于制度风险所导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并不罕见,例如当年饱受争议的孙大午一案。近来,监管者已开始关注此类问题,并逐步推进改革步伐,温州金改等大手笔的政策创新即为典型代表。但与企业家群体所面临的体制不顺的现状相比,改革的范围和力度仍需提升。
正如新奥燃气首席法务总监郜志新在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上发言时所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意义重大,但却过于学术化,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了企业家群体的参与,应该涵盖他们的声音。
在数年间报告发布过程中,此类建设性意见仍有很多很多,我们均一一记下,希望通过我们的实践,不断改善。
2012年度报告发布后,资深财经评论人高明专门就此撰文称,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成长起来的。他们只能在复杂和艰苦的环境中边干边学、边闯边改,在不断的试错中完善和发展自己。因此,他们的成功与失败都是社会宝贵的财富,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