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学生加入境外反华政党
近年来,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对境内人员开展意识形态“攻心战”,歪曲炒作境内热点事件,攻击诋毁我政治制度。极少数青年学生受到煽动蛊惑,不慎落入陷阱,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的“棋子”。
日前,国家安全机关成功侦破了一起境外反华政党拉拢某高校学生参与活动的典型案件,有力打击了境外反华势力的渗透策反活动,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中掌握到,国内某高校学生宋某出于猎奇心理,通过网络报名,接收境外某组织核心成员向其发送的有关指令。宋某还长期浏览境外反华网站,并为相关网站提供涉华负面影像素材。
2023年7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规定,予以宋某警告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评教育,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诚恳悔过,承诺今后不再从事类似活动。
案例2
男子向境外提供稀土机密被判刑
日前,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非法搜集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成某原是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成某结识了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在某次我国稀土收储招标会议结束后,叶某某试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标会中标情况,没有遭到成某拒绝。
在所供职境外公司外籍员工的指挥下,叶某某以提供金钱报酬为诱饵,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我国稀土收储明细、指令性计划等信息。
通过向叶某某提供涉密信息,成某多次收取对方给予的巨额报酬。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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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境外“黑手”窃取我国杂交水稻亲本种子
亲本种子,一般是第一代用于杂交实验的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重要的种质资源。
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
在利益的驱使下,朱某某明知故犯,选择铤而走险。他多次对关系人提及“向境外出售种子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判刑,此事要保密”。为了逃避监管,朱某某还对稻种进行了精心的伪装。
此后,他还创办了一家新的农业科技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的优质亲本稻种。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细查。
案例4
境外间谍机构非法搜集我气象数据
2023年以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气象、保密部门在全国范围依法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治理,调查境外气象设备代理商10余家,检查涉外气象站点3000余个,发现数百个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实时向境外传输气象数据,广泛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份,对我国家安全造成风险隐患。
这些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有的探测项目受境外政府直接资助,部分观测点设立在军事单位、军工企业等敏感场所周边,进行海拔核准和GPS定位;有的布设在我主要粮食产区,关联分析我农作物生长和粮食产量;有的甚至长时间、高频次、多点位实时传输至外国官方气象机构,服务于外国国土安全和气象监测。相关设备体积小、便于安装、不易发现,能自动采集并实时网络传输。
相关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气象、保密部门,依法对相关非法活动进行查处,及时阻断气象数据出境的违法行为。
案例5
境外驻华机构雇员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对某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某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符某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询问期间,拒绝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向无关人员散布被国家安全机关约谈情况,串联境外人员干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国家安全机关干警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符某故意阻碍执法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怎么办?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一定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洁身自好,坚守底线。
凡对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场地情景不清楚时,不随便应邀;
对于露骨的策反“不理睬、不答复、不上当”;
如遇栽赃陷害不紧张、不害怕,弄清底细,妥善应对,并如实向我国驻外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如被要求参加其间谍组织时,要以适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如果被迫加入了间谍组织,应当如何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也可以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或者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